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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滿轉台拒截數 電訊商掠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2-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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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委會發現6間流動通訊公司的截數日和約滿日不同,市民有機會要繳付額外費用。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繼盛)流動電話服務五花八門,競爭激烈,不少市民在流動電訊合約屆滿後「轉台」,但未必注意到,被部分服務供應商於約滿後自動延長服務至截數日。消委會發現,部分供應商的截數日和約滿日不同,甚至未有在合約列出截數日,以致一些「轉台」消費者被迫同時向新舊服務供應商繳付服務費。消委會建議業界統一截數日和約滿日,而消費者亦需細閱合約內容,以保障權益。

 消費者委員會今年截至11月,共接獲6,295宗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其中2,731宗涉及收費爭議。據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資料顯示,因截數日與約滿日不同而在最後月份繳付整月月費的投訴有34宗,較前年的16宗,升幅超過一倍。

5供應商屈延長服務費

 消委會早前向10個流動和固網電訊、家居寬頻和收費電視服務供應商進行問卷調查,發現「和記」家居寬頻及6間流動通訊公司,包括「和記」、「中國移動」、「CSL」、「新世界傳動網」、「電訊盈科」和「數碼通」,會為個別服務訂下若干既定的截數日,即若用戶的截數日和約滿日不同,他們會將用戶的服務費用計至合約滿後的截數日。除「電訊盈科」用戶可要求不延長服務期,其餘5間供應商的用戶則被迫為延長服務付費。

 同時只有「中國移動」、「CSL」、「新世界傳動網」和「數碼通」會在合約上列出截數日,其餘則只會在服務確認書、月結單或續約時所簽合約上列出。而大部分家居電話、收費電視及家居寬頻服務的合約終止日,均與最後一期截數日相同,或按比例收取最後一期月費。

「轉台」客隨時畀兩份錢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許樹源表示,部分服務供應商為配合帳單周期,令消費者需要繳付服務合約終止後延長服務的費用,情況並不理想。特別對於已經「轉台」的消費者,可能同時要向新舊服務供應商繳付服務費,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許樹源認為,服務供應商應統一計算方法,令截數日與服務終止日一致;若兩者無法統一,服務供應商亦應根據合約的終止日,按比例計算最後一期的費用,以免消費者在約滿後仍需付費。他同時建議消費者,在考慮選用電訊服務或續約時,應細閱和查詢服務合約內容,包括服務收費、合約到期日、帳單截數日及終止服務通知期等。而最理想做法是將截數日和約滿日設為同一日,以減低多付服務費的風險。

 消委會亦有就有關情況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和業界組織反映。辦公室表示如發現有服務供應商沒有遵守業界守則,他們會作出跟進,同時密切監管市場發展和動向,適時檢討和完善業界守則。香港通訊業聯會昨日稱,有關議題涉及個別服務供應商的政策,將在下一次聯會會議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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