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近日反對派就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一案大肆抨擊,甚至要在立法會上討論案件,意圖以立法干預司法獨立。大律師公會昨日罕有發表聲明,指「任何干擾司法獨立的舉措,不論政治立場,即使是不違法,仍須嚴加防範並慎重處理」,這實際上是對反對派的批評。法治是本港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反對派對法治從來只是葉公好龍,對他們有利時就祭出法治大纛,號令天下唯我獨尊;對他們不利時,就雙重標準隨意施壓。這次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啻是摑了反對派一巴,拆穿了其捍衛法治的假面具。當局及大律師公會應進一步調查反對派干預法庭的行徑,捍衛本港法治尊嚴。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關注社會各界對律政司司長建議,就居留權問題提請人大釋法作高調評論,可能干擾司法獨立。聲明指出,律政司有專業上及憲制上的責任,代表政府提出所有合理論據讓法庭考慮,公會亦深信終審法院不會因為政治上的權宜或政客的施壓,接受一些不合乎法理的論據,社會各界和傳媒應該信任及支持司法獨立,避免在案件未有裁決前,作高調評論或無謂揣測。自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向人大尋求釋法之後,反應最為激烈的是反對派;不斷在媒體上抨擊方案,向法官施壓的是反對派;甚至提出在立法會討論案件的也是反對派。誰在不斷干擾司法?正正是將法治放在口邊的反對派。
向法官施壓 干擾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重申了一個原則,就是律政司有責任代表政府就案情提出合理論據讓法庭考慮。在「莊豐源案」中特區政府被終審法院判處敗訴,衍生了今日困擾全港的「雙非」問題。作為敗訴的一方,當局同樣有向法院上訴以及提出合理論據的權利。「莊豐源案」中的主要爭拗點,在於終審法院沒有將特區籌委會就居港權的意見納入判決之中。當局請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釐清居港權定義,既是應有之義,也是依法辦事正本清源之舉。而且,人大釋法本身是本港法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基本法第158條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顯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終院解釋基本法是由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的。現在因應實際情況尋求人大釋法,合法合理合情,也不存在收回終審法院權力的問題。
最重要的是,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正如大律師公會聲明指出,在案件未有裁決前,不應作高調的評論或無謂揣測,當中更包括不能向法官施壓。
然而,反對派近日的行徑,卻與尊重法治背道而馳。在律政司提出方案前一日,《明報》竟然全文報道了方案內容,其報稱是法律界人士透露的消息,但事前掌握有關資料的只有律政司、終審法院及外傭案的代表律師。律政司為尊重司法程序,決不會自行放料;終審法院更沒有動機自製麻煩;剩下嫌疑最大的是外傭案事主的代表律師,當中包括公民黨核心成員。如果事件確實存在洩密,這就是擺明車馬借傳媒製造輿論,向終審法院施壓的事件,衝擊本港司法獨立,必須徹查。
在洩密事件後,反對派更變本加厲,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上提出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釋法。然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終審法院亦就建議進行研究,立法會召開特別會議不但沒有必要,更是明顯的干預司法行徑,反對派有不少大狀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事件的嚴重性。倒是兩名公民黨新晉議員夠坦白,身為大律師的郭榮鏗指法院審理案件,但「不代表立法機構不可以討論」,毛孟靜亦稱:「若果待案件判決後再討論則米已成炊,如果立法機關不得討論簡直是荒謬!」他們的意思很清楚,如果現在不討論等終審法院宣判後就「米已成炊」,所以要在終院未審理前就要施加壓力,逼終院不要尋求釋法,否則就是損害本港法治。反對派的言行正是大律師公會聲明中「干擾司法獨立」的最明顯例證。
拆穿反對派捍衛法治的假面具
司法獨立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裁判上獨立」,即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二是「制度上獨立」,即須確保審訊體系,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不當控管或干預。現在,律政司請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既符合現行制度,主導權也在終院之手,竟受到反對派的連番抨擊。反對派擺明車馬干預審訊,向法官施壓,這不是雙重標準是什麼?公民黨核心成員吳靄儀昨日還繼續撰文,指「香港法治是禍是福,第一要看律政司是否履行法律責任,通知所有受釋法影響的第三者,使他們能及時介入法庭程序;第二要看政府會否為該等人士之中有需要者提供法援;第三,也就是最重要的把關者:終院會否准許該等人士介入程序。」意思是如果終院批准提請人大釋法,就是本港法治之禍。大律師公會聲明中批評「以強烈字眼表述提請釋法與否對社會及法治帶來的後果,更批評律政司司長向終審法院所作的建議」的人士,正是吳靄儀之流。
法治是本港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反對派對法治從來只是葉公好龍,對他們有利時就祭出法治大纛,號令天下唯我獨尊;對他們不利時,就雙重標準,隨意施壓。法治成為反對派中人搓圓按扁的玩偶。這次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啻是摑了反對派一巴,拆穿了其「捍衛法治」的假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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