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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在進行「可回收垃圾」的回收。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州垃圾分類將逐步推行計量收費、未按規定分類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將最高被罰10萬元、單位不分類每次最高罰2000元、個人違規罰款維持50元不變……《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日前公布,修訂後的規定加大處罰力度,並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擬明確生活垃圾誰排放誰付費原則,並逐步推行計量收費。
作為內地首部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作出硬性規範的政府規章,《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4月1日正式實施起飽受爭議。總結經驗後,廣州市法制辦日前在其官網公佈了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據介紹,此次共修改了16條,新增4條,刪除1條。
大件垃圾單獨立規定
修訂草案最大的亮點在於「擬在《規定》中明確城市生活垃圾實行排放者付費原則,並逐步推行計量收費」。根據性質的不同,規定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大件垃圾獨立出來進行規定。
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每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但對個人仍然處以每次50元罰款。由於餐廚垃圾將統一由城管部門進行收運處置,因此,修訂後的規定將不再區分廚餘垃圾和餐飲垃圾。為了解決對單位按立方米進行處罰操作性不強的問題,規定修改為按次數處罰。
定點廢品回收站
此外,修訂的新規定還擬加大對未按規定分類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行為的懲罰力度,違規者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5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提高到了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同時,該規定還要求每15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
源回收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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