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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司法中一直按其法律專業分支,分開了「律師」(Solicitor)和「大律師」(Barrister)兩個不同角色,不過多年來「律師」一稱被部分外界人士誤會為較低級的名銜。香港律師會會長葉禮德昨日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坦言,現時只有大律師可以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或名譽身份的資深大律師(Honorary Senior Counsel),故建議設立「資深律師」名銜,予有傑出法律貢獻的律師。
葉禮德昨日在致辭時形容,外界部分人士一直對律師和大律師有誤解,自己亦多次被法律界以外的人問他何時晉升「大律師」,「最難忘的是當母親向我提出這個問題」。他強調,不論其稱謂如何,一位律師和一位大律師的工作性質和經驗,應該沒有分別,因此大律師因其工作及經驗獲得任何表揚,理應同時適用於律師。
他並引述英國的例子,指英國自1996年開始接受律師申請成為「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因此,建議香港設立「資深律師」名銜以肯定那些工作值得讚賞,而對法律及法律界作出貢獻的律師,讓律師可享有被授予「資深大律師」地位的同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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