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教育學院限制學生校董成員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投票選校長的風波,教院學生會會長日前正式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做法構成歧視及違反《基本法》,又指校方錯誤解讀《香港教育學院條例》,故要求高等法院推翻校方的決定。他並希望法庭盡快排期審理案件,因遴選校長的過程仍在進行。
申請人黃俊邦,為社會科學系二年級學生及學生會會長,他在入稟狀指,教院作為政府資助的高等教育機構,應該對持份者(包括學生)負責任及保持透明度,現時港大、城大及理大的學生校董會成員,均有權投票選出校長,相反《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十一(七)條,規定部分校董會成員,包括學生校董及教職員校董,不可就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或罷免事宜參與商議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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