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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家」塾 路在何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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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小學生在課上舉手回答問題。資料圖片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今日香港+現代中國+全球化

定制教育

 在歐美,有越來越多家長選擇讓孩子以在家上學(Home Schooling)方式取代回校上課。近年,此風吹至兩岸三地,香港曾有家長讓其子女在家上學,但政府卻因此發出「入學令」。鼓吹在家上學的家長認為這是個人自由,且家長應有選擇教育的權利,不過,反對者卻認為回校上課才能保證兒童的全面發展。究竟接受教育是權利還是義務?強迫入學是保障兒童福祉還是剝奪其自由?在家上學是更能「因材施教」,還是阻礙全人發展? ■簡明宇

作者簡介: 簡明宇 香港教育學院大中華研究中心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英國皇家醫學會海外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會會員及「點亮教育」創辦人,其著作《獨立專題探究手冊》獲香港教育學院頒發「知識轉移優異獎」。(通識教室)

概念鏈接

在家上學(Home Schooling):一種以家庭為基礎、適齡進入學校上課的子女為受教育者、家長為主要教育者的教育形式。家庭學校不同於學校教育,由家長按子女的實際興趣、能力及進度自行製作教材,從而達至因材施教的效果。在不少西方國家,以至鄰近的台灣地區,在家上學已經合法化,且吸引不少家長參與。

強迫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又名義務教育,其3個基本原則是強制、普遍與免費。凡是適齡兒童都應有強制接受教育的義務,並且教育對象沒有階級或出身的限制,此外,免納學費。本港有9年強迫教育,即「每名兒童必須接受最少9年日校教育,並在接受強迫教育期間,獲得分配公營學位」,而這裡所指的兒童為6歲至14歲,而公營學位的學費全免。違反有關法例者,教育局可以引用《教育條例》向有關家長發出「入學令」,強制其子女進入學校接受教育,違反「入學令」者,可判處罰款及監禁。(見資料一)

小知識:免費教育等同強迫教育?

免費教育與強迫教育本質上有異,在香港,由於以往免費教育與強迫教育的期間重疊,故往往將兩者混為一談。自2008年起,政府提供12年的免費教育,免費教育與強迫教育的分野便更為清晰。另一方面,政府近年採納了《9年強迫教育檢討報告》的建議,放棄使用「強迫教育」一詞,而以「免費普及基礎教育」代替。

資料一﹕《教育條例》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採用指明格式向該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

第七十四條第三c款

 本條不適用於以下兒童

(i) 已完成中學3年班教育者,且其家長能夠提出使常任秘書長信納的有關證據;

(ii)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四十七章)成為註冊學徒者;或

(iii)定時前往或住宿在常任秘書長認為適合該兒童的院舍(學校除外)者。

第七十四A條

 若收到入學令的家長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來源﹕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資料二﹕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六條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來源﹕聯合國網站

誰對孩子教育有最終決定權?

 政府的強迫教育政策背後的理念在於保障兒童接受基礎教育的權利,這亦是《世界人權宣言》(下文簡稱《宣言》)第二十六條所保障的。(見資料二)而《宣言》中特別強調「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這裡「義務」在英文版本是使用compulsory(強迫)而非voluntary(自願性),這為政府的強迫教育提供了正當性。不過,《宣言》同時卻指出家長對子女的教育種類有優先的選擇權。究竟政府還是家長對孩子教育有最終決定權?這便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地方。(基礎級)

「在家上學」屬「基礎教育」?

如果政府的強迫教育政策僅限於確保所有兒童能夠接受基礎教育,而接受哪一類教育則交由家長決定,那麼究竟甚麼才構成基礎教育?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家長與孩子每天的互動其實是教與學的過程,從幼兒時期牙牙學語至青少年時期待人接物,幾乎是無日無之,這是否算是基礎教育的一種?抑或基礎教育僅限於進入學校修讀官方認可的課程?「在家上學」顯然介乎兩者之間,其教育過程發生的地方並不是學校,而課程亦不一定獲官方認可,但可以有系統且有連貫性,一些知名教育機構(例如大學)亦接納這種學習模式。究竟「在家上學」能否稱得上「基礎教育」便成為關鍵。

資料三:「在家上學」3個案

雖然在家上學在香港並不流行,但亦時有發生教育局勸喻,甚至發出「入學令」迫使家長必須讓子女進入學校接受教育。個案一至三均同樣是在家上學事件,但結果卻有異,而背後所引起的問題亦不一樣。

 個案一﹕梁志光案

2000年,梁志光因不滿香港教育制度,停止讓其9歲的女兒梁道靈回校上課,並自行製作教材,實行在家上學,情況一直維持兩年。教育署(編者按:2003年教育署及教育統籌局合併,成為教育統籌局。2007年,教育統籌局改稱教育局)獲悉後,一直跟進並與梁父溝通安排梁道靈回校上課。由於梁父拒絕,社會有人認為教育署應發出「入學令」,強制梁父讓其女兒回校上課。結果,梁父選擇帶梁道靈到海南,入讀當地學校,事件才告一段落。

 個案二﹕潘志輝案

2008年,潘志輝夫婦因不滿9歲大兒子就讀的學校行政混亂,拒讓其上學一年。教育局多次嘗試協助在同區轉校,潘氏夫婦以增麻煩及花費為由拒絕,最終教育局發出「入學令」,迫令潘氏夫婦讓其子回原校上課,兩人仍然拒絕,兩人最後被起訴及判刑。裁判官質疑由中五程度的母親在家教學,其子日後能否升學成問題,並指「入學令」的涵蓋範圍並非單是要求男童返回學校上課,而是要將其帶回香港學制。由於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故判處二人此罪的最高刑期,本案是有關違反「入學令」的首宗檢控。其後兩人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不過父親獲改判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母親則接受感化2年。

 個案三﹕張惠侶案

2005年,張惠侶與外籍退休警官丈夫帶著6歲及4歲的女兒自駕帆船出海,遊歷世界,歷時接近5年。其間兩夫婦在網上購得教材在家教育兩位女兒,間中亦短暫入讀當地學校。回港後,曾嘗試入讀本地普通屋h津校,但女兒從原本充滿自信變得每天沒精打采。最後,夫婦決定透過網上購教材及安排各種活動,讓女兒接受在家教育。她更主動向教育局申請,當局在進行面見及家訪後,一直沒有行動阻止。

 ■資料來源﹕綜合本地報章及《一家帆遊》

 個案一的事主梁志光因不滿香港的教育制度,而為其女兒提供「在家上學」,是運用了其家長對子女的教育選擇權,為甚麼教育當局不斷要求將其女兒安排回校上課?最終迫使梁氏父女離港,到海南入學。究竟這是保障還是剝奪了梁道靈接受教育權利?

 個案二中,裁判官指出「入學令」並非僅要求回學校上課,而是要將案中兒童重返香港學制。究竟這又是否違反《宣言》當中有關家長對女子的教育有優先選擇權的保障?香港的學制早為人所詬病,富裕家庭行使他們的教育選擇權送子女出國,接受他們認為可取的教育,但一般家庭只能以「在家上學」讓子女逃離主流學制,裁判官判辭又是否剝奪了中低收入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個案三是3個個案中唯一一個得到較正面結果的個案,不過即使如此,亦只是得當局默許而已。為甚麼教育當局不能作出書面同意?究竟「在家上學」在港是合法還是非法?政府這種處理方式又是否為推行「在家上學」的家長,以至孩子帶來不必要的壓力及不良影響?(進階級)

正反對對碰:在家上學

• 因材施教,度身訂造課程

• 免受朋輩不良之風影響

• 課程活潑,互動性強

• 不花費公帑一分一毫

• 親子關係更強

• 家長有教育選擇權

• 教育質素沒有保證

• 難於發展社交能力

• 難於銜接高等教育

• 缺乏學校的社會化過程,日後難於立足於社會

• 恐日後難自立

• 孩子有接受學校教育的權利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在家上學」的意義。

2. 參考上文,你認為「在家上學」是否屬於基礎教育?請解釋原因。

3. 根據上文3個個案,指出3者的「在家上學」有何分別?

4. 承上題,你認同教育當局的處理手法嗎?分3個方面說明。

5. 參考上文並就你所知,你有多大程度同意「在家上學」這個做法?分3個方面解釋你的答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 慧

延伸閱讀

1. 張惠侶,《我的孩子學的不一樣》,香港﹕爸媽學堂,2012.

2. 在家上學:一種定制的教育,《三聯生活周刊》,2012年5月24日,

http://www.lifeweek.com.cn/2012/0524/37303.shtml

3. 深度觀察:「在家上學」是叛離還是回歸?,《光明日報》,2012年7月14日,http://edu.sina.com.cn/l/2012-07-14/1511217180.shtml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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