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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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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任睇」民意干擾「免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1-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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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判案不受民意影響。圖為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資料圖片

維護公義

 香港的法律制度屬於普通法法系,《基本法》規定香港在回歸後繼續沿用原有的普通法法系。《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是在《中國憲法》之下的一級法律。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4次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釋法,有人認為這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也有人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中國憲法》所賦予的合法權力。

 ■莊達成 通識教育科專業發展學會會長、匯知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

作者簡介 莊達成 通識教育科專業發展學會會長。匯知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曾任教高補通識教育科,現任教高中和初中通識教育科。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通識教育科課程發展與教學文學碩士。編著《如何做好通識教育科獨立專題探究》一書。

概念鏈接

何謂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意指弱勢群體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而以強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今日香港

1. 請先細閱以下資料,然後回答問題:

 高度透明的司法程序,意味法院及法官在履行憲法職能,無懼無偏依法斷案時,大眾可有目共睹。法律持正的精神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元素就是司法程序必須有透明度。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展現在兩方面。首先,除僅有例外情況外,所有法院程序都是對公眾人士公開。任何市民皆可旁聽法院每一階段聆訊︰開案陳詞、證人證供、大律師陳詞以至法院或陪審團(如有)作出的決定。僅有例外情況是指當法律程序涉及過於敏感的內容時,如有關兒童權益案件,若案件進行公開聆訊,則不符合公眾利益。

 展現司法程序透明度的第二方面是法院會為其所達致的決定提出理據。香港法律體制久已確立的特點之一,就是法院會為其所作出的每個決定或判決,提出清楚明確理據,讓所有人都可得知。法院提供理據,最起碼可達到兩個目的。首先,直接參與相關訴訟中各方均可得悉法院作出判決的明確理由。這對敗訴一方尤為重要,以便它有機會就對其不利判決提出上訴。在香港,上訴制度行之有效,是由於上訴法院可仔細審核下級法院所作每項判決的理由。第二,從社會大眾角度來看,任何人皆可從法院判決中的理由,得知法院具體上如何引用法律、如何履行其憲制職能。

 我認為最後這點正是關鍵所在。正如剛才提到,就關乎公法的案件和其他備受矚目的案件而言,社會各界人士對法院應如何判案,或持完全不同看法。唯有提供法院的判決理據以便公眾人士參閱,才可維持他們對法律持正精神的尊重。這些理據令公眾人士接受一些看似不受歡迎的判決結果。案件結果之所以令人接受,正因大家得以見到法院在達成判決過程中,引用法律並一直忠於法律。香港社會期望法院和法官能公平、公正地引用法律,而非依據一些含糊、任意的概念來斷案,以圖得出或會較受歡迎或較易接受的裁決。

 ■資料來源:終院首席法官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節錄)

想一想

a. 有人說:「高度透明的司法程序是香港法律精神的重要支柱。」你是否同意這個看法?解釋你的答案。

b. 有人說:「在某些社會議題上,部分港人往往期望法院作出較受歡迎或較易接受的裁決。」討論這種想法在甚麼程度上得以實現?試加以解釋。

今日香港+現代中國

2. 細閱以下資料:

資料A:《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資料來源:《基本法》

資料B:《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資料來源:《基本法》

資料C:新聞摘錄

 香港的「一國兩制」落實多年,本地司法制度也經得起考驗,儘管其間發生居港權、特首任期等法律問題,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先後進行4次釋法。對港府建議終審法院就居港權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法律學者說,若直接由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或在沒有法院要求下,政府自行提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港人來說有很大爭議性,因此若非迫不得已,提請釋法的做法都應備而不用。另有輿論認為,在雙非居港權問題上,香港仍有很多不同機制處理,包括行政措施、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修法等。

 律政司司長表示,香港每當有法律程序對社會、經濟或政治帶來重大影響,都會引起公眾爭議,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法律問題應透過司法制度解決,這是法治概念的重要一環。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在面對重大法律問題需解決時,應設法把法律問題交由司法程序妥善裁定,而不論此舉會否帶來爭議。

 ■資料來源:取材自本地各大報刊

想一想

a. 有人說:「要徹底解決一些社會紛爭,港府建議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治標治本的做法。」參考以上資料,解釋你在甚麼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

b. 有人說:「《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不屬於香港的終審法院,這體現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你認為這個說法是否正確?解釋你的觀點。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今日香港+現代中國

3. 請先細閱以下資料,然後回答問題:

資料A

 性傾向平權的議題由1983年法改會建議有關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至今已有30年。過去政府及立法機關曾多次考慮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不獲當時的主流民意認同,因而擱置立法,改為以自我規管及教育改善性傾向歧視問題,並在1998年編制《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2010年,兩名外國學者對香港職場性傾向歧視的研究顯示,有近三成同性戀者在受訪前5年內,曾因性傾向而在工作崗位上受到歧視,包括解僱、要求離職、不公平待遇、被拒入職或升遷等。

 就制訂性傾向歧視法,支持者最終尋求的是平等對待,認為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平等機會和待遇,不應因此受到冷眼和標籤;在民主社會,容許多元價值,反對歧視本是這種精神的體現。但宗教界代表認為,不贊成透過法律處理道德問題,立法無助解決性傾向歧視問題,反而可能會影響宗教、言論自由,可能造成「逆向歧視」,而法例也會對一夫一妻的傳統婚姻制度造成衝擊。  ■資料來源:取材自本地各大報刊

資料B:《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節錄)

1.目的

 1.1. 本守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編制,旨在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及重申政府對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承諾。這個承諾建基於以下信念:

•人人皆生而平等,並擁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在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平等機會,無分性傾向或任何其他身份。這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的基本原則;

•人人皆有權享有公平合理的工作條件,按工作表現而獲得應有報酬,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去獲得棲身之所,並有同等權利享用各種設施。基於性傾向而剝奪他們這些權利,就如其他形式的歧視一樣,在道德上是錯誤,而且是不合理;

•不同性傾向人士都必須履行所有作為公民的一般義務和責任,並且跟其他人一樣,以同樣方式為社會作出同樣程度的貢獻。他們都應享有人類應得的尊重和體諒;及

•歧視代價高昂:某些機構如果只因某些人的性傾向不同而不讓他們獲得聘用或晉升機會,便等於自行放棄聘得和保留最佳人才的優勢。在競爭激烈的市場裡,這些機構的做法無異於自設障礙,令自己無法取得更佳業績和獲取更大利潤。

 政府承諾致力遵從本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同時,我們也鼓勵大家各盡所能去這樣做。

 1.2. 雖然本守則只涉及僱傭範疇的平等機會,但當中所提倡的原則卻適用於生活各個範疇。舉例來說,政府鼓勵每一個人在待人接物方面都應採用這些原則,無論對方是甚麼人都應給予應有尊重,因為這是全人類天賦而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資料來源: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想一想

a. 就香港目前情況而言,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可能會對香港社會和傳統家庭價值觀帶來甚麼影響?試加以討論。

b. 提出一些香港自願團體可採取的措施,以維護兩性平等,並加以解釋。

|結|語| 社會多元化,現時一些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往往訴諸法律,尋求法院最終裁決。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法院只會擔當監察角色,釐定合法性的界限,不會以法院的判斷取代立法會或行政機關的看法,也不會判斷有關條例、政策或行為等的優劣。尋求社會平等、公義等價值,法院擔當重要角色;另外,與時並進,通過立法改變相關的法例或政策等,也是重要一環。

延伸閱讀

1. 《提請人大釋法 根本解決居港權案》,香港《文匯報》,2012-12-14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12/14/WW1212140004.htm

2. 戴耀廷:《釋法或修法》

http://legalsandwich.blogspot.hk/2011/08/blog-post_15.html

3. 《立法會十三題:性傾向歧視及校園欺凌》,《新聞公報》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2/01/P201201310411.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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