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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設黑牢阻上訪 10人判囚 京審非法拘禁案 最高刑期2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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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四營鄉雙合村102號院,中間的鐵門處即為10名犯人監禁上訪人員的地方。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10名河南農民,在京充當黑保安,租賃兩個院落非法拘禁上訪人員,於去年4月底5月初被警方抓獲。該案於昨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依法判處10名被告人2年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對3名未成年被告適用緩刑。

 檢察機關指控稱,去年4月28日,被告人王高偉、王曉隆、趙俊傑、王壯壯、王世磊、王二飛、盧鼕鼕將河南籍上訪人員宋某、金某等4人強行開車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間,並將上述人員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後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於去年5月2日將被告人抓獲,並同時將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訪人員王某等人解救。

集體認罪從輕處罰

 據悉,10名被拘禁的上訪人員還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分別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至61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10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懲處。10名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當庭自願認罪,故對7名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從輕處罰,對3名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法院認為10名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給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費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故不予支持;原告金某、宋某要求賠償醫療費,但相關證據不能證實與本案有因果關係,故不予支持;賈某等5人要求賠償醫療費但是未提供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數額過高,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關於通訊費、生活費、手機損失費等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關於食宿費,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5名原告提出後續治療費請求,但未提供醫療證據或鑒定結論,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最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王高偉有期徒刑2年,王曉隆、趙俊傑有期徒刑2年4個月,王壯壯、王世磊有期徒刑1年2個月,王二飛、盧鼕鼕有期徒刑1年;犯罪時未成年的3名被告人,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另外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均被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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