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7日電 浙江新昌人民法院對6日據部分鉻超標膠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11年;判處被告人賴三學軍、潘曉衝、鄭長火7年至5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3年至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至1年不等,並禁止3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對上述被告人處以122萬元至3萬元不等罰金。
該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賴三學軍等7人分別在參與管理和經營新昌縣華星膠丸廠、新昌縣卓康膠囊有限公司、新昌縣瑞香膠丸有限公司相關膠囊生產期間,多次將工業明膠摻入食用、藥用明膠中生產膠囊,並予以銷售。經檢測,被查封、扣押膠囊鉻含量均超過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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