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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請求終院提釋法釐清居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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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一方指釋法猶如將已獲終極判決的「莊豐源」案重審,做法無疑是「走後門」。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外傭居港權終極上訴昨日續審,政府一方向法庭呈上文件,請求終院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解釋1999年釋法時,有關於外傭問題的《基本法》第二十四條(2)(4)雖未有視為主要釋法條文,但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1)的解釋,終院是否可以視為判案的準則;惟外傭一方直指當時釋法的文件上,根本沒有寫明第二十四條(2)(4)是釋法重點,形容政府的做法是「走後門」。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昨日向終院呈交有關解釋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申請草擬書,但仍未有進一步的陳詞。據了解,律政司要求終院尋求人大釋法,指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3)的解釋下,第一百五十八條(1)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釋法」的定義;同時,由於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條文,只包括了第二十二條(4)及二十四條(2)(3)兩項條文,卻附帶了一項聲明,表示第二十四條(2)的所有條例,已反映了其立法原意。律政司便要求釐清,引用第一百五十八條(1)的「釋法」定義的情況下,這項聲明是否是1999年釋法的一部分,亦即終院必須在判案時遵從,包括有關於第二十四條(2)(4)中,被政府限制為受專有政策獲准留港的人士,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的人士。

外傭方:如重審「莊豐源」案

 惟外傭代表御用大律師霍咸(Michael Fordham)指,政府於1999年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已於文件上清楚謹慎地斟酌用詞,列出要求釋法的條例,即是只有《基本法》第二十二條(4)及二十四條(2)(3)兩項條文,並沒有其他,從而使終院在審理案件時,亦是明確地跟從這兩項釋法條文判案,所以1999年釋法的附帶聲明,只會是一項意見,終院根本不須要跟從當中的內容判案,認為終院的做法完全正確。

 霍咸指律政司現申請終院就該項聲明申請釋法,猶如將已獲終極判決的「莊豐源」案重審,做法無疑是「走後門」。惟彭力克加以否認,表示政府一直擁有權限,以人口控制政策為由,將非本地人士限制在永久居留之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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