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代表御用大律師彭力克:1996年籌委會文件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包括雙非及外傭都沒有居港權。2001年莊豐源案有裁決後,人大法工委發出聲明,關注裁決與釋法內容不一致。雖然文件不是釋法內容一部分,但人大常委會釋法時有考慮該份文件,法庭對《基本法》條文有疑問時,為何不參考文件?
●首席法官馬道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法庭司法權是什麼?如果有釋法,法庭要跟隨,但如果沒有釋法,是否不應該看參考文件呢?
▲律政司代表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決定權在法庭,有疑問時可以以人大常委會的資料作參考。
●常任法官陳兆愷:但法庭沒有疑問又怎樣呢?
▲律政司代表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當然不用理會該些文件。但人大常委會有權要求法庭重新審視。既然這一點有爭議,法庭應該提請人大澄清《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解釋」這個字眼。
▲外傭代表御用大律師霍咸:法工委的聲明是個別意見,如果理解《基本法》要同時看這些意見並不適當,亦違反終院一貫做法。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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