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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過寬 淪打壓上訪私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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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教人員在車間做勞作。資料圖片

 不少地方出台的行政條例規定,對多次非正常上訪行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符合勞教條件的,將予以勞教。在河南某鄉鎮政府門口,甚至還曾掛出這樣的標語:「非法上訪,一次拘留,兩次勞教,三次判刑。」

 地方政府勞教上訪者並非沒有「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就有適用條款:對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可以適用勞教。

 「誰要是對拆遷不滿,對政策不滿,地方官員就抓誰勞教。」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指出,從依法行政來講,勞教甚至成了少數官員打擊異己的手段,對公民權益造成很大損害,反過來也對當地治安、社會穩定帶來威脅。

初衷被改 質疑不斷

 勞動教養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始於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初衷是管理「遊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通過強制教育的形式,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當時,勞教被看作增加就業的一種辦法,勞教人員的工資甚至略高於社會水準。一時間,出了父母送子女去勞教的說法。

 然而,1980年2月,國務院下發的一份通知令勞教適用範圍擴大,並從根本上改變了該制度的最初設計。通知要求,從當年起,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

 正是從這時起,對其質疑之聲就未曾間斷過。隨著1996年《行政處罰法》問世,勞教適用範圍與之重疊;2000年《立法法》頒布,勞教與之相違背,社會強烈質疑聲進入了高潮。

 一些社會學者開始了勞教制度的研究,中國社科院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嶸曾專門調查上訪勞教案件。他認為,在一些地方勞教制度「已淪為了地方政府官員假以維穩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工具」,必須盡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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