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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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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提案:設專利互認 助港建知識產權交易中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3-16]     我要評論

 專利是一種產權形式,專利的持有人通過註冊獲得法律保護,可以在一定年期內禁止其他人在未得同意下利用專利中的發明。一項發明要獲得專利,必須新穎、包含創新性步驟,以及可在產業中運用。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必須將其內容公諸於世,以利技術創新與發展。

設原授專利制 助育人才

 香港目前實行的專利註冊方式,是直接認可其他專利當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英國專利局及歐洲專利局)的審查結果,作為在香港批出專利的依據。香港批出的專利有其獨立法律地位:即使該專利的有效性在原授專利當局受到挑戰,或被撤銷、修訂,該專利在香港的法律地位並不受影響;若要修訂或撤銷該專利,就需要在香港法庭根據香港法律作出申請。

 然而,在這個制度下,專利的標準和審批不能由香港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去主導,本地的專利行業的發展也受到局限,本地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更面對各種不便。有鑑於此,民建聯在2010年發表建議書,提出在香港逐步建立自主審查的專利制度,而在策略上則應先建立「外判模式」的專利審查制度,將專利檢索和審查的工作外判給其他專利局,根據其檢索和審查的報告決定是否授予專利。

 今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採納我們的建議,計劃在現行專利制度的基礎上,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同時把實質審查工作外判予其他專利當局。在原授專利制度下,香港可以自行決定批出專利的要求和標準,以及審批程序等,從而切合香港本身的發展需要。該制度也有助培育和吸引人才、促進專利代理業務的增長,並為理工科的畢業生提供更多出路。

產權局接外判專利審查締雙贏

 香港建立原授專利制度是促進創新科技發展的一項制度改革。鑑於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支持香港發展創新科技,我們建議,當香港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提供協助,令該制度得以鞏固,發揮其應有效益。具體而言,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特區政府可在專利審查人才培訓方面加強合作,增進人才交流,協助香港建立和提高專利檢索與審查的能力。

 另外,香港設立原授專利制度後,可讓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接香港外判專利的實質審查工作。以此為基礎,香港與內地就可以在CEPA框架下逐步建立專利審批互認的制度,這樣不但鼓勵香港本地的創新發明活動,也可推動香港發展成為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為達致這個目標,我們希望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特區政府就相關安排簽署合作協定及成立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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