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珠三角嚴重的河流污染現狀,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冷羅生表示,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有法可依,目前內地出現的諸多水污染問題並非由於法律條款不夠健全和完善,而是在執法過程中被打了折扣。
環保部門財政受限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專門防治水環境污染而頒布的法律,條款範圍涉及整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護,經2008年修正後法律條款除了個別規定不明晰之外,總體已漸趨完善。但作為污染治理的執法部門,環保局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財政受限,往往遭遇多方掣肘,在地方政府面前非常弱勢,導致了許多地方政府在經濟增長面前選擇了犧牲環境。
「工廠污水處理不達標和偷排是造成河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目前的法律對於這些違規行為僅處以行政處罰,且以罰款居多。」冷羅生稱,由於處罰力度不夠,企業違法成本低,造成了大部分企業對法律條款視若無睹。「如果要完全遏制工廠偷排污水,需修正法規加大處罰力度,當違法成本超過經濟利益時,企業才會守法。」
控制源頭嚴防跨界擴散
此外,河流污染問題往往是跨區域的,冷羅生認為,目前法規對於河流污染問題所涉及的地方政府責任規定不夠明晰。各個地方政府的環境質量考核體系有待進一步明確。同時,地方政府還需建立跨界污染聯防機制,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時應及時通知下游流域做好防治工作,將污染嚴格控制在事故發生地,嚴防污染擴散。
「政府在環境污染監管過程中能力有限,需要更多公眾參與監督。」中國環保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委員會秘書長王家廉稱,對於水環境的真實狀況,公眾必須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對此冷羅生表示,目前大部分地方環保部門能夠定期公布監測數據,但現實狀況是官方數據的真實性備受公眾質疑。「雖然,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條款為保持經濟穩定,對公眾參與環保和監督環境污染有所限制,但是總體上還是保護了公眾的監督權,公眾監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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