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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將立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昨日修訂頒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該規定共40條,對31種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即日起開始實施。戰場上貪生怕死、棄械投敵;公開發表叛國言論;過失洩露一件絕密級軍事秘密;故意遺棄子彈十發;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虐待部屬造成嚴重後果;戰時殘害無辜居民等行為均將被立案。
該規定是對2002年解放軍總政治部發佈的《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修訂而成。 相關負責人解釋,此次頒發的立案標準是司法機關查辦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據,對於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有效預防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違職標準 即日起實施
據悉,新的立案標準較大的修改共120餘處,調整了其中14種案件39項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點。經記者比對,新的立案標準統一了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行為,對軍人叛逃罪、過失洩露軍事秘密罪、虐待部屬罪等犯罪標準進行了細化,增加了遺棄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罪等犯罪行為規定標準。
除繼續執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將被立案等嚴格規定外,指揮人員和值班、執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崗位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將被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
規定增加,凡是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故意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都將以遺棄武器裝備罪被立案。
重人權保民產 新法規亮點
規定還明確了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將被視為虐待部屬罪,並對「其他嚴重後果」進行了具體細化,致部屬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誘發其他案件、事故的;導致部屬一人逃離部隊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離部隊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規定顯示,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強姦無辜居民的;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將被立案。
據悉,在其他國家也有類似嚴格的軍法,美國《軍事統一法典》規定,可對擅自離隊、逃亡、對軍官不敬、違抗命令、敵前行動不良等58種違紀、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其中有15種罪名最重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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