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軍人叛逃案應予立案:叛逃行為描述中,原有的前綴限定詞「出境後」、「出逃後」等,均刪除。
■第十八條 逃離部隊案應予立案:新增「攜帶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
■第二十三條 遺棄武器裝備案應予立案:
新增1.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2.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3.遺棄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4.遺棄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第二十五條 擅自買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案應予立案:將原有「出賣、轉讓軍隊土地、林木1,000平方米以上」刪除。
■第二十九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案應予立案:
新增1.故意造成無辜居民死亡、重傷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2.強姦無辜居民的;
3.故意損毀無辜居民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香港文匯報 記者馬靜、實習記者 戚馨月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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