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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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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普選須尊重憲制和常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02]     我要評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指出,基本法第39條說人權公約適用香港的條文繼續有效,不適用的條文就從來都不生效;普選就是選舉權的普及而平等,不是被選權或提名權的普及而平等,所以是兩件事。發起「佔領中環」行動的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聲稱,譚惠珠如此理解基本法中的普選定義是違反常識。戴耀廷的說法令人驚訝,因為譚惠珠所說的話,對一個法律學者來說完全是常識,戴耀廷卻反過來說譚惠珠說法「違反常識」。事實上,譚惠珠所說的話,恰恰是戴耀廷過去所撰寫文章中認同的觀點,戴耀廷卻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不惜違反法律常識,漠視憲制,為「佔領中環」的政治立場服務,有違學者操守,令人遺憾。

2010年6月16日,戴耀廷曾在報章發表文章,指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的喬曉陽當時就香港政改問題發表講話,弄清楚了一些問題,例如:「喬曉陽在引用『國際上的一般理解』時,主要是談到『有關選舉的權利是允許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他並強調『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來實現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戴耀廷認為:「這與人權委員會在其第25號一般意見書關於《公約》第25條的理解很相近。」戴耀廷在該文中還認同:「普選的行政長官會在提名的安排上會有所限制,已在《基本法》有規定。」譚惠珠指被選權或提名權並非普及而平等,與戴耀廷原來的觀點近似。戴耀廷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否定譚惠珠的說法,令人匪夷所思。

戴耀廷說,過去法院解釋基本法第39條時,已全面引入國際公約第25條中普及而平等選舉的條文,不會分割為投票權、提名權和參選權。但是,國際公約不構成香港普選的法律根據,香港的政改包括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依據是基本法。過去法院解釋基本法第39條時,一些重要判決對此也是認同的。

例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陳裕南訴律政司司長一案已指出,就本地法例而言,《公約》第25條(b)款只有憑藉基本法第39條才具有憲制意義。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Ubamaka Edward Wilson訴保安局局長及入境處處長一案的判決中,副庭長司徒敬清楚表示,「無論人權委員會或評論員對適用的保留條文是否有效或持有採取任何意見,我們在第39條見到的『適用於香港』一詞須在本地具約束力的憲法的背景中確定,並按該憲法原有的意思解釋。」可見,戴耀廷的說法以偏概全,既漠視基本的憲制地位,又違反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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