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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國際仲裁院於去年揭牌。本報記者李望賢 攝
業界促措施盡快出台 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
在廣東省深圳前海的有關優惠政策中,除了金融方面的突破,法律方面的創新合作也成為兩地正在積極推進的一大方向。事實上,前海在兩地法律合作,尤其是仲裁方面的合作創新已經邁了一大步,於去年成立的深圳國際仲裁院立足前海,試水系列新規則和人員構成的國際化,率先為香港業界人士進軍內地提供了新的市場機遇,目前有港企已開始受惠。有業界人士表示,隨著粵港仲裁方面的合作步上新的台階,希望前海在推動深港律師事務所聯營的具體措施能夠盡快出台,加快兩地在法制方面的合作,推動香港專業人士進入前海,也為前海營造更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香港文匯報記者熊君慧、李望賢深圳報道
去年,香港某銀行接受了港人甘先生的貸款申請,鑒於甘先生在深圳擁有房產,雙方約定了糾紛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由於甘先生未能如期償還貸款,港資銀行今年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請了仲裁申請,仲裁院根據雙方要求快速作出了裁決。這是深圳國際仲裁院的首個香港受惠者。
解決商事糾紛 仲裁成首選方式
記者了解到,隨著香港和內地的交流日益緊密,兩地在法律事務,尤其是仲裁方面的交叉往來已經愈見頻繁。有數據顯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內地的約佔三分之一,而據深圳處理涉外仲裁的機構統計,涉港案件約四成左右。前海未來預計引入大量外資企業,而且仲裁正成為國際上商事糾紛解決的首要解決方式。因此,前海在仲裁方面的突破一直備受關注。
去年12月,深圳國際仲裁院正式成立並試水系列新規。這個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更名而來的仲裁機構,自1983年成立至今,一直是粵港法律合作的試驗田。
香港德輔大律師事務所執業大律師梁偉強,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東亞分會副主席推廣仲裁專業的他,成為大律師10多年,從事仲裁行業7年左右,雖然和內地同行有所交流,但成為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他來說,才算是正式開啟內地事務。
梁偉強是深圳國際仲裁院180名境外人士中的一員,新的仲裁員名冊共有來自29個國家和地區的專業人士525人,其中包含香港在內的境外人士佔三分之一,也是目前內地最為國際化的仲裁員結構之一。
五種角色參與 港律師作用凸顯
在他看來,仲裁院啟用新的仲裁規則意義重大,是前海優化法制環境的一大突破,標誌著未來在前海的港企可以指定香港仲裁員,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運用香港法例解決糾紛,也意味著香港業界可以擔任仲裁員、代理人的角色。
據深圳國際仲裁院秘書長劉曉春介紹,目前香港業界人士除了擔任仲裁員以外,還可以擔任理事、代理人、專家證人、調解專家。其中,代理人角色是內地仲裁機構首次對境外人士開放。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中國法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白濤認為,新的規則創造了一個機會讓香港律師有機會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公信力大大提升。
劉曉春表示,國際仲裁院調節中心已有部分調解專家來自香港,2009年國際仲裁院與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合作建立了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節委員會,創建了「香港調解+深圳裁決」的機制。新規則明確了獨立調節機構調節與仲裁相結合的業務安排,為當事人提供了多種解決糾紛方式,隨著獨立調節業務量的增加,香港的調解專家在粵港商事爭議解決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業界倡效港 推「0稅率」
前海系列仲裁新規引入諸多國際化元素,得到不少香港業界人士肯定,但實際執行效果仍有待時間實踐。有業界人士倡議,可以借鑒港府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0稅率」等扶持措施,支持前海的國際仲裁機構參與國際競爭,發揮輻射作用。
深圳政協委員、香港雅爾德集團總裁孫蘊指出,當前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制度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由於國際仲裁在中國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人們對國際仲裁的認同程度仍有待提高,即使是法律界從業人員對國際仲裁規則也缺乏實踐經驗。另一方面,複雜的訴訟程序、甚至貪腐現象令境外當事人對於中國的訴訟環境,存在更多的顧慮。
優惠仲裁院 減營運成本
她指出,深圳市通過立法方式規範深圳國際仲裁院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機制,明確其為公益性的法定機構,引入法人治理機制,其創新性措施和國際化步伐為全國矚目。
政府應借此創新發展之勢,借鑒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0稅率」和「1港幣租金」等支持性措施,在前海給予深圳國際仲裁院全部或部分免稅的等優惠安排,以減輕當事人解決商事爭議的費用負擔,支持深圳國際仲裁院低營運成本,在專業、品牌、信譽等方面長足發展,銳意創新進取,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以前海為基地,建設亞洲地區權威的國際仲裁中心,推動深圳成為國際仲裁中心城市,加快法治進程。
粵港仲裁合作 始於改革開放
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是目前國際經濟貿易中解決爭議的主要方式,早在深圳率先改革開放,引入外資時,粵港兩地便開始了兩地的仲裁交流合作。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前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國仲」)本身就是粵港法律界合作共建的產物。
據悉,早在1982年,為了有效解決當時深圳經濟特區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經香港地區法律界和工商界的建議,廣東省和深圳市便開始籌建特區國際仲裁機構。1983年4月特區國際仲裁機構成立,成為粵港地區第一家國際仲裁機構。1984年,特區國際仲裁機構開創了中國內地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的先河,在當時15名仲裁員中,就有8名來自香港。1989年,仲裁機構的裁決在是中國內地裁決在香港獲得境外法律強制執行的先例。
數據顯示,涉港案件在該院受理案件總數中佔40%。就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揭牌當日,仲裁院還與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中國企業協會、英國特區仲裁員學會東亞分會、前海管理局和廣東省律協的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以前海為基地,開展國際仲裁業務合作和培訓合作。
聯營管理方案 料上半年推出
在前海的系列法制創新中,除了仲裁方面的合作,推動內地和香港在前海建立聯營律師事務所也成為當前兩地專業人士的重要目標。此前有消息指,香港的兩個律師協會未來將在前海設立辦事處,以推動兩地同業合夥經營。前海第二次部際聯席會議透露,今年上半年將爭取出台在前海合作區試點開展深港律師事務所合夥型聯營管理辦法。
在前海發展戰略下,香港律師協會提出緊密聯營的模式,由兩地律所按照協議約定,在前海組織一個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並以該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允許合夥人律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全面提供涉港、涉外服務,由相關的司法行政機關制定關於律師業合作的法律法規,充分考慮香港律師的實際情況。
據了解,截至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已在內地設立代表處逾70家,其中13家律師事務所設立了第二代表處,3家律師事務所設立了第三代表處,有4名香港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
試驗仲裁新規 有利專才北上
有業界人士指出,仲裁院系列新規則不僅給予了香港業界更多空間,亦在多個方面吸取了港方的意見,積極向香港看齊,這令兩地仲裁環境相似,有利於香港專業人士在內地開展業務。
記者注意到,新規不僅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深圳國際仲裁院有關內容進行變更或約定使用其他仲裁規則,還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選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院作為指定仲裁員的機構,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規定履行其他程序管理職能。
助商事仲裁 步向國際化
深圳國際仲裁院秘書長劉曉春指出,該規定正是採納了香港和外國律師的建議,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在前海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對於臨時仲裁的探索,這種仲裁方式在香港普遍採用,新規定對於中國商事仲裁的國際化具有試驗價值,也為熟悉臨時仲裁的境外律師參與前海的仲裁業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隨著深圳國際仲裁院系列業務即將開展,亦有人士擔心,未來該機構與現有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會形成競爭。對此,英國特許仲裁員協會東亞分會主席、李偉斌律師行合夥人楊文聲認為,隨著世界商業性活動重心從歐美轉移到亞太,商業糾紛的數量亦會有所上升,深圳國際仲裁院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已經各有特色,應當互相協調配合,推廣亞太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仲裁,積極與國際接軌。雖然機構之間存在競爭,但是良性競爭是好事,有利於機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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