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去年在國家領導人訪港出席回歸活動期間,向領導人座駕車隊扔下一件上衣,被控在公眾地方犯下妨擾罪。吳昨於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法官指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其訟費申請遭拒絕。
裁判官黃國輝早前主動提出將控罪修改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妨擾」罪,然而黃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作出修訂控罪會對被告不公正,故不會運用裁判官條例對控罪作出修訂,亦認為毋須將案件重審。
黃官舉出案例,表示「公眾人士」乃謂構成社會整體,或重大類別,或由多方面組成而具代表的類別人士,惟警察、消防員及救傷人員不應視作為公眾人士。黃官續分析案件證供,表示即使國家領導、政府官員及隨行人員可視作一般公眾人士,然而控方卻未能證明跟隨領導人座駕的車隊,與尾隨公眾車輛的距離到底有多遠;亦沒有證供顯示警察、政府官員及訪港隨行人士的數目和類別,故黃官認為此等人士不能構成「公眾」,裁定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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