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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就串謀詐騙政府租津出庭應訊。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70萬元案昨續訊,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供稱,從麥、曾2人申領租津的檔案資料顯示,2人於1986年8月起互租對方北角城市花園單位,曾景文更在1989年中獲通知派往英國進修一年,曾景文不但表明要偕同妻兒一起赴英,更致函當時的銓贗魽]即現時的公務員事務局)要求繼續保留他在港的租屋津貼,以讓父母入住,但當局回覆只批准保留60天。曾景文疑「姿伂蛩ヾv,於同年9月下旬離港赴英期間,照領取該60天的租津,直至1989年11月中才終止租約。
聆訊又揭發,曾景文租住的21樓E,最初月租8,000元,到1990年再租同一單位時,租金加至18,000元,按職級他享有的津貼上限是9,600元,但當局批出的津貼是17,300元,呂建勳指翻查檔案資料,亦不知原因。
呂建勳續指根據從庫務署取回的麥、曾2人租津檔案資料顯示,曾景文在英國進修接近返港2星期前,亦致函表示妻兒會先於1990年8月19日回港,要求銓贗鴔摮膌顙銎d返港當日起已可申領租津,結果獲批。曾於1990年9月28日返港後翌月,向當局呈交一份為期2年的租約,租住原有的北角城市花園九座21E的單位,租約上的業主簽名為麥齊光妻子王麗k,月租1.8萬元,另有600元差餉及633元管理費,租約期為1990年8月19日至1992年7月18日,最終曾獲批出的每月租津上限為1.73萬元。
呂建勳續稱,曾景文就租住城市花園第九座21E單位,先後呈上3份租約,由最初每月申請租津8千元、1.05萬元至1.8萬元,而每次租約上業主均為王麗k一人簽署,首2分租約業主報稱的住址正是曾景文租住的樓上單位22E,至第三份租約,王麗k填報的住址是麥齊光獲分配入住的干德道39A Fairmount Garden 16A室。
留學安排胞妹租同一單位
根據資料顯示,曾景文於1990年12月20日遷入政府宿舍,並於同月31日終止租約。但曾赴英進修期間,他安排在渠務署任工程師的胞妹曾慧華租住21E單位,曾慧華申請的租金為每月1萬元,另有差餉及管理費共1,030元,但最終批出每月租津9,000元。
麥呈2份租約 業主為曾妻
呂建勳續指麥齊光於1986年9月1日起就租住城市花園第九座22E單位,先後向銓贗鴔e上2份租約,業主為曾妻鮑惠明,填報住址是同一屋苑的21E單位,麥齊光第一份由1986年9月1日起為期2年的租約,每月申領租金為9,050元,第二份租約由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獲申領的租津連其他開支共1.13萬元。但麥於1988年11月28日因獲分配入住政府宿舍而終止租約。呂建勳解釋《公務員自行租屋津貼》必須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限制,任何於1990年前入職的公務員,只要其起薪點為34點或以上,便可向當時的銓贗鴠蚑觓痊z,部門核實資料後,再交差餉物業估價署評估申領的租金是否合乎市值,然後會按申請者薪級的上限而批出。
採誠實機制 信申請人資料
呂強調當年部門是採用誠實機制,完全依賴申請人所填報的資料屬實,所以申請人應清楚知道租住的單位絕不能存有自己、配偶或親屬的財務權益。一旦發現申請人填報虛假資料或隱瞞權益,部門不但要求對方退還已發放的租津,更會把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
今傳2人證實麥曾關係密切
62歲麥齊光及57歲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租津,以及身為代理人意圖欺詐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文件等6罪受審。
控方將於今午傳召中大兼職教授林雲峰及運輸署助理署長羅鳳屏,以證實麥、曾二人關係密切。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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