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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就串謀詐騙政府租津出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對於控方所指,麥、曾2人表面互租對方單位,實是隱瞞業權租住自己的單位,藉此騙取租津。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昨反擊指,1989年香港樓市下挫,連帶租金市值都下調,所以當曾景文赴英進修期間,麥齊光把名下的城市花園21E單位以月租1萬元租給曾景文胞妹曾慧華,絕非是「優惠價」,曾景文於1990年決定售樓套現,礙於名下單位有租約在身,建議和麥齊光「交換樓」放售,亦是合情合理說法。
清洪指當年不受刑事檢控規管
清洪又質疑,銓鑄屭狻1980年代及1990年代初期根本沒有列出若涉及違規者會面對刑事檢控的條文,就算1998年港府加入公務員條例808條,內文僅指違規者須接受紀律處分,直至2007年公務員條例才納入申領租津者違規將面對刑事檢控。麥、曾2人涉及案發的時間為1985年至1990年,根本不受刑事檢控的規管。
呂建勳反駁:原則精神一直存在
呂建勳則反駁稱稅務局助理局長單羅玉蓮於1983年6月亦因騙租津,而於2000年遭檢控,最終被判入獄9個月,緩刑2年。呂又強調雖然公務員條例早年沒有「白紙黑字」列明違規者須刑事檢控字眼,但公務員條例806及807條文已有要求申請人行為良好等規定,基本上該等原則精神一直存在及沿用,當批核者發現申請人虛報資料或嚴重違規,有權把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
但呂同意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所說,公務員條例沒有禁止公務員之間互租單位及申領租津,亦沒有限制租約上一定要填寫物業聯名的共同擁有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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