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原法例無禁公僕互租物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24]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就串謀詐騙政府租津出庭應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對於控方所指,麥、曾2人表面互租對方單位,實是隱瞞業權租住自己的單位,藉此騙取租津。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昨反擊指,1989年香港樓市下挫,連帶租金市值都下調,所以當曾景文赴英進修期間,麥齊光把名下的城市花園21E單位以月租1萬元租給曾景文胞妹曾慧華,絕非是「優惠價」,曾景文於1990年決定售樓套現,礙於名下單位有租約在身,建議和麥齊光「交換樓」放售,亦是合情合理說法。

清洪指當年不受刑事檢控規管

 清洪又質疑,銓鑄屭狻1980年代及1990年代初期根本沒有列出若涉及違規者會面對刑事檢控的條文,就算1998年港府加入公務員條例808條,內文僅指違規者須接受紀律處分,直至2007年公務員條例才納入申領租津者違規將面對刑事檢控。麥、曾2人涉及案發的時間為1985年至1990年,根本不受刑事檢控的規管。

呂建勳反駁:原則精神一直存在

 呂建勳則反駁稱稅務局助理局長單羅玉蓮於1983年6月亦因騙租津,而於2000年遭檢控,最終被判入獄9個月,緩刑2年。呂又強調雖然公務員條例早年沒有「白紙黑字」列明違規者須刑事檢控字眼,但公務員條例806及807條文已有要求申請人行為良好等規定,基本上該等原則精神一直存在及沿用,當批核者發現申請人虛報資料或嚴重違規,有權把個案轉交執法機構跟進。

 但呂同意代表麥齊光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所說,公務員條例沒有禁止公務員之間互租單位及申領租津,亦沒有限制租約上一定要填寫物業聯名的共同擁有者姓名。

相關新聞
港人愛心洋溢 兩日捐1.2億賑災 (圖)
中聯辦昨代收各界捐款
中聯辦賑災專戶
反對派圖阻億元賑災撥款
特首:愛同胞表關心 加強跟進撥款運用
跟進綿中拆卸 200萬回撥基金
工聯旺角募捐 周六街頭再籌錢 (圖)
港紅會:國際核數機構審計
民政部:反饋監督善款到位
港澳援助資金川專戶儲存管理
香港文匯報基金
70噸吊臂車翻側 司機困句鐘 (圖)
呃租津案:曾景文派英進修 租津離奇增近倍 (圖)
原法例無禁公僕互租物業 (圖)
涉偽造證明書 11驗車員被廉署起訴
曾蔭權半山單位鄰居遇竊
警破無牌按摩院拘3女 (圖)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公帑送禮
缺席民間電台聆訊 楊匡被通緝
公路拉橫額擋車 社民連5人押後審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