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案續審。控方委託政府化驗師,成功將一份油墨褪色多年的律師樓傳真文件內容「還原」,結果顯示曾景文確曾指使律師樓草擬授權書及信託聲明,間接支持了辯方「互換業權」的說法。曾景文胞妹昨雖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但在庭上卻多次以「不知道、無印象或不記得」作答。
今次「互租單位」騙租津案的關鍵,在於麥、曾2人是否向政府隱瞞物業的實質業權。控方指2人簽訂授權書,互相委託身為「租客」的雙方,出售2人名下的北角城市花園9座21E及22E室,作為騙租津的部署。
另一邊廂,辯方一直堅稱曾景文於1990年其實有意放售22E,但因租約纏身,為求買家可早日交吉,2人遂私下「授權換樓」,絕非隱瞞真正業權。曾景文於1990年放售21E,但麥齊光2年後才放售22E,而訂立授權書的人士,有權隨時撤回授權效力,控方質疑麥因而有2年時間業權全無保障。
控方間接支持辯方說法
曾景文則強調為保障業權,除授權書外,他們亦訂立信託聲明,但2人最終未能出示有關信託文件。控方又指,曾景文於1990年向律師樓傳真一份文件,他在文件中披露自己「持有」的22E,麥齊光才是「真正業主」(real owner)。
鑑於傳真文件的油墨褪色多年,控方將傳真文件呈堂前,委託政府化驗師協助將文件內容「還原」。結果顯示,曾景文除吩咐律師樓草擬授權書外,確曾同時要求草擬信託聲明,作為麥齊光暫時託管業權的憑證,即間接支持了辯方的說法。
曾景文妹指無印象見過麥妻
任職渠務署高級工程師的曾景文胞妹曾慧華昨供稱,1989年她擔心樓市不穩,欲將黃埔花園的物業放盤,改為申領政府租津,剛巧當年胞兄連同家人赴英進修,遂決定將胞兄21E的單位「租上租」。1989年12月她開始租住城市花園9座21E,為期2年,月租1萬元,租約上顯示業主簽名為麥齊光妻子王麗k。她指自己不認識麥氏夫婦,只知麥與胞兄是朋友,由始至終她無印象見過麥妻。
稱記不起胞兄如何交租
曾慧華續稱,1990年8月大嫂與姪兒先從英國返港,她同時獲政府批准赴英進修,因此決定提前中止租約,將21E交回胞兄接手承租。但被問到其兄赴英前是否與父母同住、如何交租等,她均說記不起或不知道。
當年負責草擬授權書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黎世安,則表示因時日久遠,已忘記麥、曾2人有否解釋互相授權對方出售單位的原因,他今日將繼續作供。■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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