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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婦冤獄10載 獲國家賠償63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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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艷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決書。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昨日對「河北安新民婦趙艷錦被羈押3,307天終判無罪」的63萬元人民幣國家賠償決定作出公開詳細解釋。據悉,因不服保定中院的賠償決定,趙艷錦表示將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據介紹,趙艷錦(又名趙艷僅),農民,2001年10月16日因涉嫌殺人被刑事拘留。2008年6月被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因「證據不足」作出趙艷錦無罪的判決。趙艷錦共被羈押3,307天。

當事人索賠290萬

 2013年3月8日,趙艷錦向保定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其中包括賠償因錯誤判決而造成被剝奪人身自由的損失費60萬元人民幣;因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因錯誤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治療賠償金190萬元;因錯誤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家庭經營損失、支付律師費、交通費、生活費總計10萬元以上等。保定中院於2013年5月2日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趙艷錦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37,883.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在侵權影響範圍內為趙艷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駁回賠償請求人趙艷錦的其他賠償請求。

法院詳解賠償原由

 保定中院解釋稱,經法院詳細核實,趙艷錦羈押時間實為3,30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應賠償趙艷錦537,883.5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精神損害的規定,按照迄今為止河北省國家賠償案件中的最高標準計算,向趙艷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針對趙艷錦「做傷殘鑒定」及「在羈押期間遭受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導致傷病」的賠償請求,保定中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侵權行為為同一賠償義務機關實施時,才可同時提出,否則,應向不同的賠償義務機關分別申請。鑒於其主張的內容並非法院工作人員實施,故駁回上述兩項要求。另外,對於趙艷錦「賠償家庭經營損失、支付律師費、交通費、生活費總計10萬元」的主張,因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範圍,不能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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