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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齊光選擇不自辯。
——指做法鼓勵才俊入行 不能視為繞過規例
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串謀詐騙政府租津70萬元案,麥、曾均不選擇自辯,案件延至本月27日進行結案陳詞,麥齊光昨邀請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擔任其辯方證人,王永平供稱當年公務員之間「對租」單位的情況十分普遍,做法絕無違規,而公務員在申請租津時,亦毋須披露本身租住的單位是否由另一公務員擁有,在他擔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5年間,約有10宗詐騙房津個案轉介執法機構跟進,俱發生於1980年代。
指情況普遍 惟非「公開性」
王永平昨日在作供時指,他在官場多年,曾在多個場合中聽聞公務員對租單位情況普遍,但絕非「公開性」,因為一般公務員的性格比較低調,不會將私人行為公開宣揚。由於對租不構成違規,公務員可以透過對租形式,收取租津來補貼供樓之用,此舉不但鼓勵本地才俊加入公務員行列,更令「根在香港」的本地公務員最終能達到自置居所。
於1973年加入政府的王永平稱,他於1988年晉升為副銓敘司,2000年8月至2006年初出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他擔任副銓敘司時,主要處理所有公務員的薪酬福利及房屋津貼申請,並發現當時的租津制度有「結構性不足,須加以改善」。
規例無要求披露對租情況
王永平指自行租屋津貼主要源自外籍公務員的津貼計劃,對本地公務員並不公平,因為外籍公務員會離開香港返回祖家,但本地公務員希望置業作日後退休居所。他認為支付20年至30年租津給本地公務員會令政府負擔龐大開支,所以他於1990年推出自置居所計劃,一方面縮短津貼,另一方面令本地公務員達成置業夢想。
他並強調,公務員「對租」安排不能視為繞過規例,更不能視為不對的做法,根據公務員規例並無要求公務員要披露對租的情況,他在任多年亦從沒有收過任何一宗公務員申請對租的書面通知。在接受資深大律師清洪盤問時,他同意政府對公務員的操守及遵守規定的要求越來越高,當然比起1985年更高,而不同時間對事件的觀感有可能不同。
過往有多宗騙津被檢控個案
在接受控方資深大律師麥禮士盤問時,王永平指出,公務員事務局要視乎公務員犯錯的嚴重性,才決定違規的公務員接受內部紀律處分,抑或徵詢法律意見須否轉介執法部門跟進作出起訴。王永平又同意過往曾有多宗騙取租津而被檢控的個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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