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沈夢珊 上海報道)上海證券交易所13日對外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下稱《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新增了九種監管措施,包括要求公開更正、澄清、說明;要求公開致歉;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建議上市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不接受相關股東的交易申報。
《辦法》指出,對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行差異化的實施程序。紀律處分適用於情節較重、影響較惡劣的違規行為,懲處的程度較重,其實施程序基本沿用目前的做法。
嚴重違規將紀律處分
監管措施由輕到重分別適用三種不同的實施程序:包括口頭警示由監管工作人員直接作出;書面警示(監管關注)等12種監管措施,由監管業務部門決定並實施;以及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等6種監管措施,由監管部門先向監管對象發送意向書,並經法律部門會簽、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同意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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