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懲教署發言人回應稱,《監獄規則》定明,除囚犯的親友,任何人未獲授權,不得探訪囚犯。
香港法例第二百三十四A章《監獄規則》第四十八條和二百零三條定明,法例容許親友探訪在囚人士,毋須特別申請,但對探訪次數、時間及人數均有所限制。在囚人士可隨時新增或更改已申報的親友名單(包括任何非政府機構人員)。如在探訪過程中發現有違法行為,懲教署會將事件轉交警方及有關部門跟進。
每月訪2次 須登記關係
囚犯每月獲准探訪2次,每次不得超過3名訪客。訪客要先登記其姓名、地址和與囚犯的關係,方可進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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