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剛入職,僱主讓我選擇參加強積金或公積金計劃;兩者有何分別?
答:強積金和公積金雖同是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設定投資組合,以及提取權益安排等都各有不同。
投資組合決定權不同
參加公積金的僱主可選擇只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供款細則由僱主決定,所以供款安排因公司而異;但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的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供款額亦設有上下限。
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選擇強積金計劃,僱員則決定投資在計劃內的哪些基金;至於公積金計劃,投資組合則由僱主「話事」。
公積金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由僱主訂定;僱員一般須工作滿若干年,才可按比例得到僱主的供款。例如有些公司指定工作不足三年不可獲得任何供款,工作滿四年可獲40%,滿十年可獲全部供款。
供款提取權益安排有別
如果僱員在強積金制度實施當日(2000年12月1日)或之前參加公積金,他在離職時,可按照個別公司訂定的「歸屬比例」條款提取全部享有的利益。如僱員在2000年12月1日後才參加公積金,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還須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一個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而保存在強積金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則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其他情況下才可提取。你可參考積金局編製的「認識強積金與職業退休計劃」單張,了解計算方法。
至於強積金,不論僱員工作多久,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均全數歸僱員所有。
如你的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計劃,你可在入職30天內二擇其一,但這個選擇權只可行使一次;謹記先了解不同計劃的細則,再作抉擇。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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