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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呈請限7日 終院判無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2]     我要評論

——規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若 期限精心設計符《基本法》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文森) 特首梁振英僭建風波引發特首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判決候選人何俊仁敗訴,惟討論了相關學術性問題,昨日頒下判詞,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5名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有關選舉呈請必須在宣布選舉結果後7天內提出的規定,並沒有違憲;而特首候選人在7日內亦只能以呈請方式處理爭議,但任何人仍可以在7日後,以司法覆核等方式,推翻選舉結果。終院並不作訟費的命令。

 去年在特首選舉中落敗的何俊仁,指梁振英在大宅僭建的事情上作失實聲明,分別申請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均被終審法院駁回,但終院同意處理兩個問題,包括規定只能在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後7天內提出選舉呈請,這個期限是否違憲,以及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可否同時進行。

確保盡快確定選舉結果

 終審法院昨日特別開庭處理這項質疑,包括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內的5名終審法院法官,經聆訊一致裁定,《特首選舉法例》規定選舉呈請要在7天內提出是符合《基本法》,是為了確保能盡快處理任何對選舉的質疑,並且是精心設計,確保可以盡快確定選舉結果。提出選舉呈請的人,都是曾積極參與及在選舉期間密切注意對手活動,因此7天期限並非過短,沒有違憲,這項規定亦跟其他司法管轄區相若,法庭決定不延長限期絕非不尋常。

7日後任何人仍可申覆核

 而在7日期限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內列明的人士,例如選舉候選人,則只能透過選舉呈請處理爭議,不能同時提出司法覆核。法官認為,選舉呈請是主要及最快捷的途徑處理這些爭議。

 過了7天,任何人包括候選人,則可以透過司法覆核、刑事訴訟程序或政治現實等途徑處理爭議。

 法官認為,這做法並沒有牴觸《基本法》所保障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案件緣於去年3月梁振英勝出特首選舉,6月被揭發家中有僭建。由於梁振英曾在選舉期間指摘對手唐英年的大宅僭建,何俊仁因此質疑梁振英作失實陳述,去年先後向法院提出選舉呈請,及要求司法覆核選舉主任容許梁振英就任行政長官的決定。社民連梁國雄也加入行列,2人表明希望以此推翻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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