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文端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討論普選有「兩個高地」和「兩條底線」:一是道德高地和道德底線,成功實現普選就是道德高地,不能讓普選夭折就是道德底線;二是法理高地和法律底線,按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就是法理高地,不能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就是法律底線。喬曉陽在談及特首普選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時講了三個要點:一是「機構提名」;二是「民主程序」;三是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真普聯」上周提出的方案,既不是「機構提名」,也沒有「民主程序」,至於人大決定有關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的規定,更是提都不提。掌握了否決政改方案關鍵少數票的「真普聯」,如果堅持這個超越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底線的方案,令普選夭折,就必須承擔責任。到時,看「真普聯」還談什麼道德高地?
喬曉陽關於普選方案的三個要點
今年初,當香港社會廣泛議論特首普選問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明確表達特首普選的兩條底線:一個是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另一個是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關於特首普選方案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喬曉陽講了三個要點:
一是「機構提名」。對於提名委員會提名性質,喬曉陽有一個既權威又易明的解釋: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喬曉陽進一步解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特首候選人,是一種機構提名。
二是「民主程序」。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現行的有關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的規定中,沒有「民主程序」的要求。因為是整體提名、機構提名,所以才需要「民主程序」。「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義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特首候選人。喬曉陽還特別指出,所謂「篩選」、「預選」等都不是基本法的提法,還是用基本法「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講法更準確。
三是提名委員會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普選的決定中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參照」二字的實質性要求就是要保持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即保持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和政界四大界別及各自所佔的比重。
「真普聯」方案的「三違反」
「真普聯」上周就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提出3個特首候選人提名方案:方案一是將現屆民選區議員加入選舉委員會,組成約1500人的提名委員會;方案二是將全港分為20區,每區以比例代表制選出20名代表,組成400人提名委員會;方案三是由現屆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約500人的提名委員會。在這3個方案中均建議:只要獲十分一提名委員支持,或者在第1及第3個方案中,獲地區直選2%或以上選民,即約7萬至8萬名選民支持,就可以成為特首候選人。
對照喬曉陽的3個要點可以清楚看出:「真普聯」的3個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方案實際上是「三違反」:既不是「機構提名」,也沒有「民主程序」,至於人大決定有關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的規定,更是置之不理,對人大決定缺乏起碼的尊重。「真普聯」方案不符合喬曉陽所講的三個要點,從根本上說,就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真普聯」方案與李柱銘方案不可同日而語
反對派中不乏既懂法律又較為溫和的人士,現在提出這種與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幾乎不沾邊的方案,的確令人失望。早前,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提出的方案,尚且顧及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李柱銘於今年4月在《明報》的專訪中表示,接受將來的提名委員會沿用現時的1200 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也接受提名委員會採「機構提名」,即委員會內少數服從多數。他認為,這方案完全符合喬曉陽提出的框架要求,此舉也足以讓「泛民」可「入閘」參選。李柱銘的這個方案,雖然被迫收回,但也確實顯示反對派中確有一些人希望在接受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框架下為自己爭取最大空間。「真普聯」方案與李柱銘方案不可同日而語,反對派中的溫和理性人士有責任表達己見。
凡事都有底線。香港特首普選方案的討論和制定也有底線,就是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國際公約》當然可以參考,但不能照搬來香港決定特首普選的辦法。包括反對派在內的社會各方面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方案,但都不能脫離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軌道我行我素。「真普聯」以為搬出所謂「國際標準」就搶佔了道德高地,其實不然。特首普選的道德高地就是如期成功實現普選。如果因為「真普聯」不回到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底線上來而導致普選夭折,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層面,「真普聯」都會成為眾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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