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庶
戴耀廷在協恩中學「播毒」,被學生質問「佔領中環」是否犯罪,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鼓吹犯罪是否違反了專業操守和法律?戴耀廷不敢回答是否違反了專業操守,也不敢回答是否違反了法律,他偷換了一個概念,把話題轉變到了「佔領中環」和「打劫金行」的分別,說「佔領中環」是為了公義,「打劫金行」是為了私利,始終不敢承認「佔領中環」是違法。戴耀廷以「為公義而非為個人私利犯案」試圖淡化「佔中」違法本質,說明這個人並不光明正大,不敢面對真理,不敢弄清是非。他心裡有鬼,所以左轉右轉,迴避了法律學者必須回答的有罪和無罪的法律界限。
戴耀廷說,他請教過一些熟悉刑事法律的同事(相信是指港大法律系某些教師),他們都認為發起「佔中」並不犯法,發起「佔中」者到現階段的所言所行,也並不犯法。但也有報紙報道,香港大學的一些同事告訴他,其教唆別人「佔領中環」的言論,已經構成了教唆犯罪,這些行為即使未有導致具體罪行發生,但是籌備犯罪階段的任何教唆行為,也是一種罪行。以美國為例,有人教唆別人從事恐怖活動,即使行動還沒有發生,警方提早查獲有關兇器,但教人製造炸彈的人一樣有罪。戴耀廷狡猾之處,在於引述某些無名氏說發起「佔中」並不犯法,好像這種說法,完全與他無關。如果錯了,就可以往別人頭上推卸。但在普通法中,企圖犯罪,也是一種罪名,只要控方證明你有這種動機就可以了。
中環是香港的經濟心臟,任何人若堵塞道路或者堵塞重要金融企業的出入口,導致了金融心臟運作癱瘓,令許多進行買賣的人士,無法及時進行買賣,導致公眾財政損失巨大,都是一種破壞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的罪行,違反了香港的公安法例。戴耀廷曾經公開講過要發揮「佔領中環」的核爆炸威力,要癱瘓中環,令香港成為一個「不能管治之城市」。這說明他們企圖強制干預其他市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從事各種金融商業活動的自由,這都是侵犯人權的,都是一種暴力。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會知道,這必然會被拘捕。
戴耀廷又曾經講過「佔領中環」不要害怕坦克車,流血的時候就會撤退。這些說話的語氣和動機,都是教唆犯罪,戴耀廷已經知道犯罪的後果是怎樣,使用暴力的程度是怎樣。根據普通法,做出了犯罪行為就是犯罪,絕對不能以「我不知道這樣就是犯罪,也不熟悉有關法律的條文」作為辯護的理由。犯罪者如果明明干犯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卻解釋說「我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公義」,「並非為了私人利益,並沒有把得到的好處放入私人的腰包」,這一樣是犯罪,法庭不會接受這種解釋。
如果一個恐怖主義罪犯,放了炸彈,殺害了許多公眾,然後他說「我犯罪是為了公義,在犯罪活動之中,我一分錢利益都沒有得到,我沒有為了私人的利益,所以我就沒有罪」,法官一樣會判處他有罪。法律的界定是很清楚的,任何人干犯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就是有罪,從來不會計算他有沒有得到利益,這是起碼的法學常識。「佔領中環」必然引起公共秩序的破壞,這都觸犯了香港法律,一定是犯罪,一定要承擔刑事後果。
「為了公義」是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從來侵害公眾利益的人,都不會說自己出於卑鄙的目標,反而是佔領道德高地,宣稱自己是「為了大眾利益」。成文的法律或判例說明了這是犯罪行為,被告人自己進行動機的解釋,並不能洗脫犯罪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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