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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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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透視:敬愛國旗 國際慣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30]     我要評論

 部分反國教人士及傳媒為「紀念」其行動一周年,儘管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材料,仍然不惜為反而反,硬要將學校教材上綱上線,當中提到對國旗的敬愛,竟被誣陷為「洗腦」,白色恐怖叫人心寒。事實上,推動人民尊敬與愛護國旗在世界各國均是理所當然的事,多個歐美國家包括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墨西哥更將相關內容寫入法例,保障國旗及其他國家標誌免被褻瀆。

德國:最高刑罰囚3年

 除本港按《基本法》及國家相關法例制訂了《國旗及國徽條例》,以維護國旗的尊嚴外,世界多個國家及地區同樣都於法例中列明對本國國旗及國徽的保護,如在德國,辱罵及破壞國旗是違法行為,違例者可被監禁3年;而根據法國法例,在官方及公眾活動中如體育項目及典禮等侮辱國旗也可能要面對6個月監禁及罰款。

瑞士:移除也犯法

 世界各國對本國國旗及國徽等標誌均抱著尊敬與愛護,並不分政治立場。在歐洲長年被推崇為政治中立的國家,包括奧地利、瑞士及芬蘭,同樣於法例上有保障國旗免被褻瀆。在奧地利,涉及褻瀆的罪行最高可判6個月監禁。在瑞士,破壞、移除及侮辱官方所設的國旗國徽等都是違法,最多可監禁3年。芬蘭國旗法也規定不能褻瀆國旗,或未經允許下於公眾地方移除。

 同樣設有相關法例保障國旗的國家,也包括歐洲的葡萄牙、羅馬尼亞,亞洲的菲律賓、墨西哥等;而瑞典、秘魯等地雖然未有明確褻瀆國旗的清晰條例,但羞辱國旗也可以其他相關條例被判罪。

 當然,是否要以法例保護國旗,各國取態不同,部分國家如丹麥、日本等,並沒有立例禁止侮辱本國國旗,以保障國民可有言論自由批評本國政府,但兩國均有法例禁止侮辱他國國旗,以示對其他國家的尊重。

美國:民間反褻瀆

 在「最自由」的美國,近年也曾出現較大的關於保護國旗的法律爭議。在1989年及199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先後以5比4的微弱多數裁決,指焚燒國旗等行為也屬於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特別是「象徵性言論」的保障範圍,但當地社會大多數人對該等行為絕不認同,民間亦有很多團體積極推動對國旗的尊重與敬愛。而隨後美國國會也曾數次試圖通過國旗修正案,把以焚燒來褻瀆國旗的行為規定為非法,有關提案雖多次在眾議院通過,但因修正案要求較高,未能獲參議院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而受到攔阻。  ■香港文匯報記者 高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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