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首破「代客探監」公司案,其中3名受僱探監的主婦承認串謀欺詐罪,已被判囚2個月。而「代客探監」公司東主及其餘5名僱員否認控罪,案件昨開審。懲教事務監督供稱根據監獄規則,只有親友才能探監,但辯方指出候審囚犯與定罪囚犯有別,有權接受「訪客」探監,《人權法》保障候審囚犯的權利不被剝奪。雙方同意案情指出,首被告溫皓峻(45歲)為曙光用品公司的東主,公司向公眾提供探監服務,底價以120元起,其餘5名被告關巧用(38歲),馬倩芬(49歲),梁耀長(45歲),鄧志紅(33歲)和潘定基(34歲)均曾受僱,探訪31名被收柙人士。警誡下溫承認「曙光」是他設立,但他不知道代探服務犯法,並指「我都係打份工」。
懲教署:帶口訊香煙影響保安
懲教事務監督王祖興稱,他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職級為總懲教主任,監督探訪室工作。他代表懲教署立場表示,根據監獄規則絕不容許非朋友、非親戚探監,並指代探服務不符監獄規則。王又稱荔枝角收押所每天平均面對300宗探監,「代客探監」會加重工作負擔,亦延誤親友探監,且代探服務包括傳遞口訊、帶香煙會為收押所帶來保安問題。
辯方代表律師、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盤問時向王指出,候審囚犯尚未被定罪,應被假設為無罪,享有與平常人一般的權利,而有關候審囚犯的探訪規則內,未有規限探訪者身份,應有權利接受「訪客」探訪。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出懲教制度在於讓囚犯重新適應社會生活,而親友身在海外的囚犯,可透過「代客探監」作為家人或朋友的代理人,感受到自己沒有被違棄,重建社交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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