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相應措施
■ 不讓有關官員參與有關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工作
■ 要求有關官員放棄部分或全部投資或利益
■ 要求有關官員避免再購入或出售有關投資或利益
■ 要求有關官員在指定期間內凍結任何投資交易
■ 要求有關官員將有關投資或利益交由其他人「全權託管」
■ 要求有關官員避免處理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 要求有關官員採取行政長官所指示的其他行動
■ 若指控有刑事成分,應轉交適當的執法機構
資料來源: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