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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網上支付平台之底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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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去年第三方支付的市場規模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 資料圖片

中銀國際 杜勁松

 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2012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列舉了幾種主要的網絡金融服務平台。其一是「第三方支付」,即在電子商務過程中買方支付的款項並不是直接付給賣家,而是首先由第三方進行託管、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再轉付給賣家。從2010年9月開始,第三方支付納入受監管範圍,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據統計,2012年內地第三方支付的市場規模已經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其二是「網絡貸款」,在B2C(商家對消費者)模式下提供貸款企業需受金融監管約束,但是C2C(即P2P貸款)模式則不受監管,中國銀監會曾於2011年發佈「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的風險警示。其三即眾籌融資,通過社交網路募集資金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為小微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目前並未納入監管範圍。因此,後兩種模式均缺乏較為權威的統計資料。

 從積極的角度看,互聯網金融依託技術進步,提高了資金流通的效率,並進而提升了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給金融監管系統帶來巨大挑戰。中國人民銀行官員近期表態,發展互聯網金融時兩個「底線」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資。事實上,在對待互聯網金融發展問題上,內地相關監管機構應該採取更為主動的態度,結合未來內地金融市場對外資和民營資本開放的總趨勢,盡快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要明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能涉及「信用創造」。若是,則應要求這類平台申領受限制的銀行牌照;否則,需借鑒香港模式,設立獨立的客戶帳戶(segregated client account)予以隔離。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銀行通過流動性錯配管理、在上繳央行準備金後能創造信用(數量上表現為「貨幣乘數」)。此種活動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管。但是,現有非金融企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管理著巨大的在途資金,且部分先行賠付機制必然使該類平台面臨潛在損失。如果沒有一個規範的資金運作監管框架和市場規範,此類平台的可持續性將存疑。

 其次,針對「餘額寶」、「眾籌融資」等新生事物,完善針對金融產品分銷、企業融資等傳統受監管活動的規章制度,以適應電子商務時代的需求。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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