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認定,薄熙來犯有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三罪併罰,決定對他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受賄罪(1999年至2012年)
接受大連國際發展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請託,在大連國際發展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集團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及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共收受折合人民幣接近2,045萬元。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貪污罪(2000年)
同意將涉密場所改造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轉入薄谷開來指定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判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濫用職權罪(2011年)
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調查命案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提議和批准取消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的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違反組織程序,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的應對措施,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係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准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判有期徒刑7年。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孟慶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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