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于永傑 濟南報道)審判長昨日在庭上用大段篇幅對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在庭審時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進行評判。法庭認為,薄熙來及辯護人針對控方三宗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幾乎都不予採納。但在檢方指控的薄熙來受賄共計折合2,179萬元(人民幣,下同)中,法院裁定薄熙來認可徐明支付薄谷開來、薄瓜瓜母子的134萬元旅行、住宿費用一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因此,法庭最終裁定被告人薄熙來受賄金額接近2,045萬元。
抗辯理由不獲採信
關於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有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庭又認為,薄熙來在庭審中推翻前述自稱「受到壓力」,不屬於刑訴法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
一審中,檢方指控:2004年至2012年,薄熙來之子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往返國內外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等。對此,薄熙來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證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
經法院查明,根據現有證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證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後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法院對該部分費用共計134萬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法院給予了部分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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