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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上市公司東方明珠石油(0632)前主席黃坤及前副主席劉夢熊與另外2名女子,在收購美國的天然氣油田時,涉嫌串謀詐騙及清洗犯罪收益,昨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將於今晨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廉署調查該案期間,獲聯交所提供全面協助。被告黃煜坤,別名黃坤(65歲),東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前稱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劉夢熊(64歲),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翼小紅(44歲),家庭主婦;及葉瑞娟(44歲),東方明珠石油副財務總監兼行政經理。
4被告涉違防賄例被控
4被告同被控2項串謀詐騙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翼另被控3項罪名,即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葉則被控一項《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相類罪名。
廉署於2012年2月就一宗懷疑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行的個案展開調查,至2013年1月將4人拘捕,經調查後昨日控以上述涉嫌罪名。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涉嫌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即偽稱:在奇暉有限公司和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首次向東方明珠創業介紹收購美國猶他州某些天然氣油田的投資商機之前,奇暉已為其投資與擁有天然氣油田的持有者達成協議;東方明珠創業收購樂茵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項目中身為賣家之一的奇暉與其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於東方明珠創業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及由黃全資擁有的CAL收購樂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權的原來費用為7,000萬美元。被告涉以上述手法導致聯交所允許東方明珠創業發出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公告與通函。
涉詐騙東方明珠準投資者
4被告又被控一項相類罪名,指他們於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涉嫌串謀詐騙東方明珠創業及其現有股東與準投資者,導致東方明珠創業批核有關收購樂茵全部已發行股本的協議,並批准分配及發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另被控3項控罪,指她於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5月17日期間,涉嫌處理2項合共3.9億港元的財產,及2.8億股東方明珠創業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及股份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餘下控罪指葉於2011年1月26日至27日期間,涉嫌處理一項300萬港元的財產,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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