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在處理銅鑼灣一食肆酒牌時,無申報收受食肆4,000元折扣及洋酒餽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一年。他早前到高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被拒,但昨日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還柙逾4個月的黃暫獲自由,聞判後不禁起身向法官陳慶偉鞠躬。法庭指黃的判刑有值得爭拗之處,准他以5萬元保釋。
還柙逾4個月 黃冠豪暫獲自由
上訴人前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51歲),其代表大律師羅志霖稱,在原審時控方呈遞涉案食肆「辰田食棧」的業務記錄,內容有用手寫上的酬謝黃司等字,但控方沒有傳召寫字的人到庭作供,解釋「酬謝」是甚麼原因。陳官卻認為,這些記錄是雙方同意的事情,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未有提出質疑,不然控方一定會就此作出舉證。
羅志霖又指,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接受餐廳的優惠,直接與幫忙申請酒牌有關,又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指本案跟冼錦華案相若,形容上訴人「食鷒豕{都未知後果」指案件只是貪小便宜,判刑過重。惟律政司指涉案餐廳當時沒有酒牌,卻向身為警司的上訴人提供酒精飲品,明顯關係熟絡不怕黃舉報,案情嚴重,上訴人是有權影響批出酒牌,裁判官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加上上訴聆訊將在下月進行。但陳官指在囚的人士坐多一日都會難受,最後認為黃的判刑有爭拗之處,批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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