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民間電台」涉違反《電訊條例》非法廣播一案,昨於東區法院裁決。包括台長曾健成及電台註冊公司在內的5名被告,共遭票控41項控名,其中僅9項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7,200元。
被告曾健成、羅堪就、柯華冰、潘達強及海昇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於2007年至2011年間,在西洋菜南街、時代廣場及柴灣等地非法廣播「民間電台」和節目內容,違反《電訊條例》。
裁判官何慧縈裁決時指,上訴庭早前裁定電訊條例並無違憲,指有必要規管大氣電波,以免干擾警察、消防或民航處等緊急服務。對於辯方稱發牌制度不公,裁判官指裁判法院並不會處理政策上的問題,被告可尋求司法覆核處理。
曾健成揚言寧坐監不繳罰款
考慮控方未有證據證明民間電台有干擾其他頻道,而且電台廣播並非作牟利用途,裁判官輕判被告每項控罪罰款800元。曾健成指自己「有犯法,但無犯罪」,寧願坐監也不會交罰款,稱自己願意「以自由換取開放大氣電波」,裁判官則提醒他欠交罰款可被囚最多2周。
曾健成就其部分脫罪的控罪申請10元訟費,稱要還捍衛「自由公道」,最後獲批並由控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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