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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某同行與客戶因一件花束連瓶子的問題而爭論。細問之下,原來某同行的設計使用了較多的綠葉,花朵差不多都被圍封了。客人感覺貨不對辦,有被騙之嫌,便與同行理論。同行回覆道:「根據『保密原則』,行內向來有以綠葉包圍花束的習慣(他意指放於瓶內的),這是他的設計云云……」客人火光說最少讓她知道採用花朵的種類和數量,同行只不斷重複「保密原則」、「保密原則」、「保密原則」!
同行不但做法過分,更是詭辯。「保密原則」較常見於政府運作內,其功能之一是用以平衡「公眾知情權」。理論上政府是向市民問責,所有事務都必須向公眾交代;然而部分資料(例如國防事務、經濟策略部署等)基於安全理由是有必要引用「保密原則」,但這個原則亦是具時限性的,在有關理由消失後,政府會/應該主動公怖有關資料,因為該以市民知情權為先。
同行花作一事,本身既無必要保密,亦無安全理由,更不涉及時間性。如此牽強的「保密」,豈非與「審核電視台發牌準則」、「不獲發牌的理由」等「保密」同樣荒謬,令人費解。畢竟「保密」之下皆非光明事,管得愈少愈好!(所有花作由Henry Leung設計)
文、圖:Henry L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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