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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發現,全港46間售賣冰鮮肉店中,有逾60%未有妥善冷藏及處理冰鮮肉類。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申訴署批執法鬆 巡查少無覆檢 口頭警告無力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部分新鮮糧食店不但未有妥善冷藏冰鮮肉,更將冰鮮肉當新鮮肉出售,違規情況日益嚴重。申訴專員早前巡查全港46間售賣冰鮮肉店發現,有逾60%未有妥善冷藏及處理冰鮮肉類,進食者隨時中毒,批評食環署「規則雖嚴但執法寬鬆」,對違規情況更近乎視若無睹,力數食環署巡查頻次疏落、口頭警告欠阻嚇力、糾正時限過長、向違規者重新發牌太寬鬆,及公眾教育不足5大罪狀,因違規情況普遍,故向食環署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增加巡查店次數等。食環署回應表示,大體接納公署建議。
本港現時有逾90%冰鮮肉店被食環署歸類為「低風險」店舖,每20星期巡查1次,為免冰鮮肉存放時因未有保持低溫,導致微生物大量繁殖,引致腐壞及變味,冰鮮肉應存放在攝氏0度至4度,否則徹底煮熟後仍有機會引致食物中毒。而食環署巡查時若發現不當貯存或陳列冰鮮肉,就會向持牌人發出「口頭警告」,並給予2天時限糾正;當6個月內再現同樣問題,就會改發「警告信」並給予6天糾正時限;持牌人在其後6個月內累積3封警告信,署方就會考慮取消其牌照。
不過,公署早前主動視察港九新界46間售賣冰鮮肉類店舖,發現有29間涉嫌違規店舖,出售沒有冷凍保存的冰鮮雞,及以此當作新鮮雞隻出售,至1個月後仍有21間的違規情況未獲改善。
申訴專員黎年繼今年中批評食環署執法不力後,昨日在記者會上再次批評食環署「規則雖嚴但執法寬鬆」,更指因署方巡查頻次過於疏落,對違規情況近乎視若無睹,情況值得關注。
過去4年 僅2010年發3警告信
同時,調查報告亦顯示,食環署過去4年發出的口頭警告,平均每年不足10宗,警告信更只在2010年發出過3封;同時違規店舖只要在2天糾正期內,作出暫時改善就可在隨後20星期內不斷違規,導致警告信制度近乎完全失去作用。
報告又發現,食環署巡查人員一般以「非正式口頭警告」代替口頭警告,但署方無訂立指引何時發出,執法尺度亦會因巡查人員主觀判斷產生差異,及容易傾向寬鬆處理以減少摩擦,事後甚至不作覆檢巡查,正式口頭警告遏制力同樣近乎零。加上現時店舖糾正期過長,而被暫時吊銷或取消牌照人士,除非自動交回牌照,否則日後申領同類牌照時將不受限制,認為食環署執法明顯過於寬鬆。
冰鮮室溫放置 易致食客中毒
黎年指出,從實地視察、個案研究及食環署執管數字均顯示,不少店舖涉嫌以冰鮮肉冒充新鮮肉及放置在室溫出售,有關違法行為不但欺騙顧客,亦增加食物安全風險,歸咎在食環署公眾宣傳教育不足,令市民未能察覺進食後有機會因此導致身體不適,而未有作出投訴。
公署建議,食環署應增加定期巡查店舖頻次,一旦發現違規當即按警告信制度發出口頭警告,日後加快審批新鮮糧食店牌照申請以減低偷步無牌經營機會,及將持續違規店舖資料向外公布。
食署:生肉細菌「互爭」毒素少
雖然食環署大體上接納公署建議,但發言人認為,未經煮熟肉類細菌會「互相競爭」,產生足以導致食物中毒的毒素不多,一般情況下未必會導致食物中毒。但黎年引述港大微生物學及傳染病學教授袁國勇意見,認為有關細毒對進食者仍會構成危險,認為食環署必須嚴格規管店舖售賣冰鮮肉情況,否則只會「病從口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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