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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遭市民投訴,指除非獲投訴者提供的士車牌號碼,否則拒絕跟進。 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兆東)申訴專員公署跟進早前有市民投訴,指運輸署除非獲投訴者提供的士車牌號碼,否則拒絕跟進。調查報告指出,目前運輸署只會向涉事的士車主發出勸諭信,再由車主向被投訴司機施壓,認為有關做法大致恰當及有效,只是尚有改善空間。公署建議,運輸署可同時向司機直接施壓,建議署方教育市民在投訴時記下的士司機證編號,以便提高投訴機制效能。
投訴須車牌 司機證無用
早前有的士乘客因司機態度惡劣,遂向交通投訴組作出投訴,並提供了該名司機的姓名及的士司機證編號,惟交通投訴組表示須提供的士車牌號碼才能跟進,拒絕受理。該名乘客認為,投訴組應可根據的士司機證編號,從運輸署取得事涉司機資料,只是交通投訴組表示運輸署不會提供有關資料,故改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運輸署。
運署:不涉車主勸諭不力
公署調查後發現,目前運輸署不會直接向被投訴司機發出勸諭信,因要向行為不當司機施壓,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由涉事的士車主直接向司機作出警告,故運輸署接獲交通投訴組轉介投訴後,會根據的士車牌號碼查出車主及向他們發出勸諭信,因此投訴人投訴時提供的士車牌號碼成為必要。
運輸署亦表示,要直接向的士司機發出勸諭信有實際困難,因本港目前有逾21萬人持有的士駕駛執照,投訴人若只能提供的士司機姓名,有機會出現同名同姓司機,加上若不牽涉車主,的士司機有可能對勸諭信置之不理,尤其是運輸署沒有獲法例授權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黎年認為,向運輸署的投訴並不成立,因署方現有做法大致恰當及有效,並同意現有機制向車主施壓有一定效用,只是尚有可改善之處。他補充指,最近3年有關的士的投訴,在各交通工具中維持平均50%以上的比例,故由運輸署同時直接向司機施壓亦不失為好做法。他稱,因既然投訴人能提供司機姓名及司機證編號,運輸署不難查出事涉司機,建議署方教育市民在投訴時須記下的士司機證編號,並提供方便措施從而提高這個機制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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