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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曉陽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表示,起草《基本法》時,考慮到特首施政須兼顧各階層利益,因此設計了四大界別為基礎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式,並沒考慮過公民和政黨提名。其實,「廣泛代表性」是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共性,內地基本法權威人士過去多次分別闡述「廣泛代表性」在選委會和提委會如何相通,強調「廣泛代表性」的提出具有廣泛民意基礎和認受性,體現為由工商界等四個界別組成,每個界別成員比例同等,在法律上含義確切。
喬曉陽:選委會提委會組成遵共同原則
2007年12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的喬曉陽,在香港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提到:「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可見,『廣泛代表性』是選舉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組成所必須遵循的共同原則,兩者是有共性和相通的。」
他進一步指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著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各方面的智慧,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三次行政長官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可行的。」
李飛:每個界別各佔25%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上月訪港期間亦明確指出:「從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文件看,『廣泛代表性』一詞是有確定含義的。與香港基本法同時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並具體規定推選委員會共4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佔25%組成。現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具體規定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300人組成(2010年之前是800人,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各200人)。由此可見,上述規定提到的『廣泛代表性』體現為推選委員會和選舉委員會由工商界等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同等比例的成員組成。」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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