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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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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強闖軍營違法須負刑責


鼓吹「港獨」的反對派組織「香港人優先」,4名成員日前突然手持港英旗強闖添馬艦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有關行為已涉嫌觸犯了《駐軍法》第十二條,及特區《公安條例》的有關規定,涉及刑責,有關人等一旦定罪可被判監禁。

在4名「港獨」分子闖進軍營的翌日,解放軍駐港部隊新聞發言人已經指出,中環軍營是香港法律規定的軍事禁區,該行為涉嫌違反《駐軍法》、《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等法律。

最高可判監禁兩年

根據《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事實上,香港《駐軍法》第VII部關於禁區的規定,為軍事禁區提供本地法律保障。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軍事禁區的出入許可由駐軍發放,無許可證出入軍事禁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

可以武力逮捕闖入者

同時,駐軍也可以採取武力措施臨時逮捕闖入者。《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的行為,但該條規文並未明確「制止」的具體措施。這次駐軍哨兵對闖入者採取的強行驅趕措施,顯然在「制止」的範圍內。

其實,根據《公安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任何被發現正企圖進入軍事禁區而又有理由懷疑其未經許可的,或被發現在軍事禁區的人正在犯罪或有理由懷疑其犯罪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任何人員均可將該人逮捕,並可為此而使用所需的武力措施。被逮捕人士,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交由警務人員羈押。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駐軍人員對於闖入者、企圖闖入者均有權將其逮捕,交由香港警方處置。歷史上,回歸後駐港部隊已多次對擅入軍事禁區的人士行使過該職權,如進入槍會山軍事禁區盜竊、進入昂船洲軍事禁區釣魚、多起內地偷渡來港者誤入軍事禁區等,均控制後交警方處置。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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