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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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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委會四界別 比例一致不可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展開政改諮詢近一個月,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民主程序」為何,成為政改討論的「重中之重」。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指出的「可參照」,意思是「不可離得太遠」,即提委會需參照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而且比例應屬一致,不應偏重某一界別,以符合均衡參與原則,強調「可參照」具有法律延續性。

政改諮詢正進行得如火如荼,討論焦點落在提名委員會組成方式,2007年人大決定指提委會「可參照」選委會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指,提委會組成方式跟選委會是「八九不離十」。

「可參照」不能理解成「可不參照」

譚耀宗在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可參照」不能理解成「可不參照」,指基本法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在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內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所以寫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時,就用返『廣泛代表性』這個字,但不是用在選委會,因為選舉權已經給予將來的普選(指市民)。所以選委會只剩下一個功能,就是提名,所以名字都改為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

他續說,2007年人大決定將四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強調了當年的立法原意是提委會「可參照」選委會,「其實我們當時都是這樣想,選委會能代表社會縮影、四大界別,作一個均衡參與,這些全保留下來,然後用這個模式同樣地去組成提委會,『可參照』的意思是有延續性的」。他續稱,內地法律文件的用語「有一套做法」,「好多事是要這樣做的,它都是寫荂y可以參照乜乜』,這是他們(內地使用)法律用語的習慣」。

當年立法原意 李柱銘錯演繹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早前聲稱,「可參照」同時意味「可不參照」,又稱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沒有提及提委會由四大界別組成,譚耀宗直斥李的說法「唔琚v:「好可惜佢無坐到尾,佢1989年已經走(退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有些事去到埋尾時,你又唔鰜蛂I所以佢無鷑蒤(立法)過程。」他認為李柱銘錯解立法原意,「但你話佢時,佢就會話『我有我理解』、言論自由云云......我們只講返當年的立法原意,而且有好多法律觀點支持」。

被問及李飛所指的「八九不離十」,譚耀宗認為同時適用於四大界別的比例,即各佔25%,「選委會最大特點就是四大界別,包括社會各階層,四個(界別)比例一樣先叫『均衡參與』。」他強調不應偏重或傾斜某一界別,「可能基層人數最多,但在均衡參與原則下,唔係人多就代表比例多齱v。他指選委會體現均衡參與特質,故應同時體現在提委會。

就反對派聲言「機構提名」是在基本法上「僭建」,譚耀宗直斥反對派對基本法毫不理解,強調提委會本身便是一個「機構」。他指提委會是一個「集體、整體」,「一個人就唔會叫委員會,集合好多人先可以組成一個委員會、一個組織,內地術語就叫做機構,提委會實際上是一個組織,所以就叫機構」。

至於「民主程序」如何體現「集體意志」,他強調提名「一定要由整個提委會決定,而非個別人士」,而按一般理解,「民主程序」應是「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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