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曾經在討論2012年政制發展時,發起所謂「五區公投」,最後因不得民心而以失敗告終,不料2014年元旦就圖借政改問題「借屍還魂」。在2010年,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對「五區公投」所發表的講話中,就指出所謂「公投」並無憲制性法律依據,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於2010年1月15日就香港個別社會組織針對香港未來政制發展問題發動「五區公投運動」一事發表談話,指出「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
從根本上違背基本法人大決定
發言人續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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