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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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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制度:否決引特權法 護行會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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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保障行政會議運作暢順。圖為第四屆行政會議舉行首次會議。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

 早前免費電視發牌事件引起全城關注,社會除將目光放在香港能否容納更多電視台的商業考量外,亦關注到政府有關發牌的理據,並要求政府公開有關準則及行政會議的討論結果。政府則以有關行為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原則」為由,拒絕作出進一步交代。事件引發熱烈討論,有立法會議員動議以《權力及特權法》(《權力及特權條例》),要求政府提交有關免費電視牌照的審批文件;不過,也有人認為,以《權力及特權法》要求索取審批文件會破壞行會的保密機制。到底行會保密機制的設立目的何在?而公眾利益與維護制度究竟孰輕孰重?下文將作詳細探討。■李浩彰 順德聯誼總會鄭裕彤中學通識科教師

新聞背景:港視不獲發牌 政府釋涉一籃子因素

政府於2009年公開免費電視發牌申請,歷時4年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去年10月15日公布,向有線電視旗下的「奇妙電視」及電盈旗下的「香港電視娛樂」批出牌照;由王維基出任主席的「香港電視」的申請未獲接納。

特首梁振英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先後表示,基於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不能公開交代香港電視不獲發牌的原因,指出當中涉及一籃子因素。事件引起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及部分人士的不滿。

其後,政府向公眾交代審批發牌的4項發牌原則及11個因素,但基於行會的保密機制未有公布審核詳情及討論結果。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未能釋除公眾疑慮,動議以《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政府提交有關免費電視牌照的審批文件;但有人指以《權力及特權法》要求索取審批文件會破壞行會的保密機制,有違程序公義。而相關議案在功能界別大多數議員的反對下被否決。(基礎級)

議題探查索:今日香港(按教育局課程指引)

主題2: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

探討主題:香港居民如何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就法治精神而言,香港居民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法治精神如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推動他們履行義務?

.政府怎樣回應不同群體的訴求?政府的回應對香港的管治、維護法治精神和提升公民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有甚麼影響?為甚麼?

正反對對碰碰:回應知情訴求 VS 保障進諫無憂

從可見上文,我們了解到保密制度的發展及目的,同時亦知道大眾知情權在社會運作中的公義性。而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中,兩者出現理念衝突,現作分析:

保密制度優先

成員暢言 特首聽灼見:行會保密原則是特區政府決策和運作的重要基石,其作用在於確保行會成員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這也讓行政長官可充分聽取意見,衡量政策利弊,令政策更完備,致力維護行會制度的完整性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守口」乃法責 不宜顛覆: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八條,行會成員遵守保密原則是行會成員的法定責任,故此保密制度有其法理基礎,不宜顛覆。

發牌過程符合程序要求:從上世紀60年代出現免費電視起,發牌都是由當時的港督會同行政局按照既定程序決定,現時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處理,當中考慮了開放免費電視市場的政策、電視廣告市場可否做大等因素,當局在處理有關發牌決定上,每個步驟、每個決定都是依法而行,並且取得法律意見,完全符合有關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公眾利益優先

政府有必要釋疑:政府的任何決策皆是對公眾負責,對於一些大眾關注的議題,市民享有知情權,即使設立保密制度,政府亦應以大眾知情權為依歸。

恐影響管治威信: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後,市民及港視員工一度在政府總部門外集會,更有人發起示威遊行,要求政府交代事件,可見部分人對政府未詳細交代事件的不滿,若政府不回應市民對大眾知情權的訴求,將嚴重影響政府的管治威信。

特首擁權力披露:保密制度的對象是行會成員,並不包括特首本人。而《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提到,成員在未獲行政長官授權下不得向外披露,意味在行政長官同意下,消息可被公開。(摘星級)

小知識:行政會議 Executive Council

 按照基本法,行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會每周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會的意見。但在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長官則無須徵詢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行政會議成員均以個人身份提出意見,但行會的所有決議均屬集體決議。

行會除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外,亦包括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官守成員包括3司司長及12局局長;非官守成員包括15位來自政商界的代表,包括上市公司高層、政黨成員。 ■資料來源:政府網頁

小知識:保密制度 System of Confidentiality

根據政府呈交立法會的文件,行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享有憲法地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四條內有所訂明。為令行會充分發揮其職能,其在回歸前後都一直奉行沿用已久的保密原則,其間並無任何改變,目的是要確保行會成員一如以往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也讓行政長官可充分聽取意見,以衡量政策利弊。

遵守保密原則是行會成員的責任。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十八條,行會成員須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討論內容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份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進階級)

概念鏈接: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定義廣泛,一切關乎公眾利益而公眾有權知道的事情,都屬這個範疇。故此,公眾利益與公眾知情權有密切關係。在日常生活中,公帑使用、政府決策及官員行為等,一般皆納入公眾利益的範疇。而立法會有《權力及特權法》,賦予香港立法會、其議員傳召官員及證人到按議事規則成立的委員會作證,以調查政府及官員的不當行為。

立法會過往曾引用《權力及特權法》。2008年12月,調查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梁展文獲得批准受聘新世界中國地產事件;2013年亦曾引用作傳召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到立法會解釋涉貪案。

不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與所有由議員提出的動議一樣,須在立法會分組點票中獲得通過,方能引用。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試指出及解釋保密制度對維持行政會議運作的重要性。

2. 參考上文,立法會議員為何可動議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向行政會議索取免費電視發牌的審批文件?試從兩個角度舉例分析。

3. 承上題,若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向行政會議索取免費電視發牌的審批文件,這對行政會議造成哪些影響?試舉兩項,並加以討論。

4. 你認為政府應否公開免費電視發牌的審批文件?試從兩個角度舉例分析。

5. 你在多大程度上認同「政府的施政程序較公眾知情權更重要」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延伸閱讀:

1. 《免費電視發牌爭議》,香港電台,http://rthk.hk/rthk/news/topic/topic_224.htm

2. 《免費電視發牌程序公平公正》,政府新聞網,2013-11-06,http://www.news.gov.hk/tc/record/html/2013/11/20131106_195143.shtml

3. 《擴大引用《權力及特權法》是好是壞?》,香港《文匯報》,2012-02-09,http://paper.wenweipo.com/2012/02/09/PL1202090004.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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