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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范椒芬撰文呼籲港人「照顧現實」,聚焦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及其民主程序。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府展開政改諮詢已經超過一個月,特首普選辦法當中,如何提名特首候選人一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更有反對派中人聲稱提名委員會會對候選人作出「篩選」。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昨日於《明報》發表文章指出,中央多次表明「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做特首,「這是『一國兩制』下的必然道理,也是政治現實」;提委會是當年經廣泛諮詢的基本法訂下的,作用是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特首候選人。她呼籲港人「照顧現實」,遵守法律,實事求是,聚焦討論提委會的組成及如何通過民主程序,提名具適當條件的人士成為特首候選人。
維護國安 特區應有之義
羅范椒芬發表題為〈提名委員會的前世與今生〉的文章,指出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在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自主權,中央有責任確保行政長官善用權力,把香港管治好,同時執行中央就基本法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她指,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維護國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是特區政府應有之義,中央領導人也多次表明「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出任特區的行政長官,這是「一國兩制」下的必然道理,也是政治現實。
防止對抗中央者當特首
羅范椒芬續說,提委會的作用是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有把關的作用。她又批評,英國過去在香港無推行民主,回歸前英資在香港佔盡優勢,回歸後中央給予香港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有自主權,但亦有責任確保特首善用權力管治好香港;香港若和內地關係惡化,實非香港之福,「試想一名對國情認識膚淺,無視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的困難而肆意批評,甚至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人,如何能夠貫徹落實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如何能夠與中央和各地方政府衷誠合作,推動內地與香港共同發展?」
羅范椒芬文中強調,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應遵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訂明。她更提到,認識基本法起草歷史,可理解當年中央與香港間的妥協。她指,當年草委會在吸納港人意見的基礎上,規定提委會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並要「按民主程序」提名,而這兩項調整當時普遍獲社會接受,同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是經過「反覆諮詢討論,在港人和草委中形成共識的最終結果」。羅范椒芬在文中再次呼籲社會,尊重基本法頒布已近四分之一世紀,「我們必須尊重歷史,遵守經過全體草委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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