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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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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下屬代借貸 警長囚三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駐守大埔分區的警署警長,手握新丁下屬「痛腳」,要求對方「報恩」替其借貸及申請按揭共逾百萬,被裁定索賄等罪名成立。法官昨斥責被告警長以權謀私、貪婪,不但沒有樹立良好榜樣,還帶頭破壞法紀,將下屬推到一個進退兩難局面,是不合格的上司,判他入獄3年,並須賠償政府5萬元。

被告鄧偉明(47歲),案發時為大埔分區第二巡邏小隊的警署警長。在2010年,鄧發現剛出學堂的下屬警員張志忠犯下忘記出庭作證的錯誤,藉口替對方「作出極大努力」擺平事件,免其受紀律處分。先後要求張替他借貸8萬元,及以張的名義買下一間約300萬元的村屋及申請按揭貸款。

以權謀私 官斥被告貪婪

法官沈小民指鄧藉下屬犯錯以索取金錢,與向外人索賄有所分別,實為以權謀私。案中新丁警員剛出社會工作,閱歷及經驗尚淺,若指其沒有一早將事件上報,便等於歸咎被非禮或強姦的女子沒有拒絕一樣;相反,閱歷及經驗豐富的被告卻為一己私利,將事主推向進退兩難局面,令本有大好前途的警員犯下多項違規事情,被告不但是個不合格上司,行為更自私自利,身為警察不但沒有樹立良好榜樣,卻帶頭破壞法紀。

沈官續斥責被告貪婪,他雖名義上是向事主借5萬元,卻全沒有跡象顯示有意慾還款,法律不容許他收下犯罪得益,故限其3星期內向政府賠償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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