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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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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釐清基本法已明確否定公民及政黨提名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反對派人士說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對此,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撰文指出:「即使暫不考慮基本法的立法背景,這說法忽略了一項普通法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即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其實,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早已明確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並無其他選項。反對派人士要求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或者「政黨提名」的結果,實際上是把提名委員會變為「橡皮圖章」,這顯然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袁國強的文章清楚表明,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袁國強其中一個主要理據,就是引用了普通法中「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expressio unius原則),意思是指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則代表同時排除其他人士、機構或情況。 

提名特首候選人是提委會的唯一法定職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去年3月的講話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由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所以,在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下,要解決的是提名程序是否民主的問題。這完全是可以通過理性討論達成共識的。」

的確,無論是按照內地法律的解釋方法,還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基本法中「民主程序」的主語是提名委員會,而不是「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提名委員會的唯一法定職責,是一種實質性的權力,不得委託、轉授,不受無理限制,也不能變為一種象徵性程序。反對派人士以「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都屬於「民主程序」為由,認定這兩種提名方式符合基本法,這是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斷章取義和歪曲解讀。

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認為,袁國強只是解釋清楚憲制原則,讓公眾在諮詢的過程了解法律基礎,她一直都認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不符合基本法,並指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權是有其專屬性及排他性,不能被架空、削弱或繞過,選舉權則是每名香港市民都有的權利。

袁國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

在國際商貿上有負面清單(negative list)和正面清單(positive list)之分,所謂負面清單,是一種國際通行的外商投資管理辦法,是一個國家禁止外資進入或限定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與負面清單相對應的是正面清單,即列明外商可以做什麼領域的投資。負面清單是排除法,列出不要做什麼。正面清單是列舉法,列出要做什麼。袁國強釐清基本法已明確否定「公民」及「政黨」提名時,引用的普通法詮釋原則是,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這條原則是從負面清單轉為正面清單,便不能以負面清單的方法把其他不列舉出來的人士、機構、情況定為合法。袁國強以法論法,有理有據。反對派人士說袁國強文章是用法律用語包裝政治目的云云,反對派人士反駁袁國強憑的是甚麼?是法律義理,抑或強詞奪理?反對派人士不守法、不依法,這是尊重法治的表現嗎?

法無授權不可行 特首候選人提名屬公權力

反對派人士反駁指,以普通法的詮釋,「公民提名」、「政黨提名」都合乎基本法云云。這是公然說謊誤導公眾,有違良知與操守。事實是,在普通法中,公權力(public power或state power)的執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授權來履行,法無授權不可行;而私權利的行使,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最大區別。公權力是政府權力或公共權力的總括,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意味荂G法無明文規定的公權力不得行使。特首候選人提名毫無疑問屬於公權力的一種,不論是根據「法無授權不可行」的原則,或是袁國強引用的「明示規定則排除其他」的詮釋原則,特首候選人的實質提名權都只屬於提名委員會,而有關權力更是排他的,不容其他機構或方式侵奪其權力。

特首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民建聯主席譚耀宗認為,有政黨近日對「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提出法律觀點,袁國強作為律政司司長有需要適當回應,解釋法律觀點及解釋基本法,以免討論完全偏離基本法及人大決定,越講越遠。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政府即使在政改諮詢方面採取開放態度,但都會有底線,以免部分人有不切實際的期望,而政改諮詢至今,政府面對各方壓力,因此要表達政府與中央採取一致立場。的確,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涉及尊重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問題,是一個講法治的社會不應成為問題的問題。袁國強的文章解釋了憲制原則,令公眾在發表意見時,可以更了解法律基礎,有助於政改討論在基本法的憲制軌道上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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